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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未按医嘱服药,铁块打死犯故意杀人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J犯故意杀人罪,J在文治路家中,因被害人K未按医嘱服药而与陆发生口角,嗣后,被告人J将K推到在床上,随手拿起放置在写字台上的铁条和铁块击打K头面部,并用被子蒙住K头部,继续用铁块击打K头面部,直至K失去反抗;后被告人J写下遗书,拨打110报警电话、居委会办公室电话和其子L电话,称自己已杀死K。当日下午,被告人J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案发后,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K系生前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面部等处造成多发性创口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C、凤某、Z等人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居民死亡确认书》《案发经过》《破案经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J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忻系年满七十五周岁人员,且仅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J定罪处罚。律师

被告人J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

案发后,经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K系生前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面部等处造成多发性创口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J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事实,有证人忻某Z忻某C、凤某、Z2等人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居民死亡确认书》《案发经过》《破案经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被告人J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J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J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被告人J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J可减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J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8)沪0109刑初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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