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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帮助他人自杀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张和李是两名男女青年,因父母的反对不能在一起结合,张和李约定“共赴黄泉”,张某准备了一瓶农药,自行喝下后,留半瓶给李某,李某看到张某疼的满地打滚,害怕了,叫了救护车送张某就医,经抢救张某所幸无碍。类似的知名案例有:世界旅游小姐徐倩在云南丽江死亡,杀害她的人称双方是相约自杀。

自杀是行为人因厌世、疾病能自身的因素,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的行为,自杀行为本身不侵害任何人的权益,所以不构成犯罪。但自杀中有几种特殊的情况,比如本文所举的相约自杀,所谓的相约自杀又称为共同自杀或者共谋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约定共同自愿自杀的行为。在共同自杀中可能会有几种情况:

情况一: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共同自杀者之间可以有制造自杀环境,比如寻找跳崖或者跳楼的场合,可以有共同准备自杀工具,比如购买砒霜、剧毒农药。但不论如何,自杀都是自己完成的,不是在对方的帮助下完成。

情况二:同情况一,但是一方看到另外一方的临死惨状,心生怯意,反悔没有自杀。

情况三: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提供自杀便利,比如购买毒鼠强,另一方这种便利自杀,提供自杀便利的这方却没有自杀,起到了帮助他人自杀的作用。

情况四:双方相约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自杀,杀死对方后,杀人方没有自杀或者自杀后被他人救活的。律师

沈律师认为情况一中双方虽然相约自杀,在一起死亡,但在不在一起其实不影响死亡后果的发生,任何一方都没有杀害对方的故意,所以虽然有人死亡有人获救,但被救的对死去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没有死的一方有条件救助对方,比如跳崖自杀,一方身受重伤,一方仅受轻伤,轻伤者就有义务救助重伤,否则有可能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具体见本网站其他文章。

同样的情况二,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反悔不自杀的一方有救助能力的,故意见死不救或者阻止他人救助的,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情况三属于帮助他人自杀,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帮助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恶劣的,为间接故意型的故意杀人行为,不过由于自杀是自杀者本人决定的,可以对帮助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些甚至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情况四,属于受托杀人,行为人应他人嘱托先将他人杀死,而后自己自杀的,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幸免于死,或者反悔不自杀了,行为人杀死他人的行为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同时实施了这样行为,按故意杀人罪论处,量刑时可从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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