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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自杀、逼迫他人自杀、诱骗他人自杀

引起他人自杀,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故意杀人罪,部分情况下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以下几种情况,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人需要承担故意杀人的严重刑事责任:教唆自杀、诱骗他人自杀和逼迫他人自杀。

教唆自杀,指行为人故意以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他和帮助自杀不同,帮助自杀是为自杀者提供自杀便利条件,自杀者本身有自杀的意图,教唆自杀的自杀者本来没有自杀的意图,是在教唆者的教唆之下产生了自杀的年头,比如L系残疾人,L的哥哥为了抛弃这个“包袱”,经常教唆L自杀。帮助自杀、教唆自杀是包括在《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中的,不过毕竟和直接的刀砍、枪杀有所不同,自杀者自己也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对教唆者的处罚会轻些,如果情节不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比如教唆小孩、弱智人员自杀,由于被教唆者缺行为能力,没有基本的判断是非对错的常识,教唆者系故意杀人罪,属间接实行犯,需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律师

诱骗他人自杀,为了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假借共同自杀等理由故意诱骗对方自杀的。欺骗他人自杀实际上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借自杀者的手杀害他人,达到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比如男青年张某对女朋友厌倦,但又无法摆脱其纠缠,假借父母反对,要求和女友共同自杀殉情,痴情女信以为真自杀,而张某不加救助扬长而去,并且对他人谎称女友出差,导致无人救助,女青年死亡。当然也有邪教组织诱骗他人自杀,又诱骗他人写下遗嘱,从而取得遗产的,或者利用封建迷信诱骗被害人自杀,但这种情况少见,最常见的诱骗自杀是上述类型的殉情自杀,行为人对自杀者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定故意杀人罪。诱骗杀人除了上述的设下圈套让人自杀,还可以是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或有精神疾患,不能判断是否,故意引向其走向自杀。关于邪教组织杀人的,见最高法、最高检在1999年月10月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逼迫他人自杀,为了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故意致他人于走投无路的境地,迫使其自杀的情况。虽然被害人死于自己之手,但如果没有行为人的逼迫,被害人是不会死亡的。比如说行为人告诉被害人,要么自杀要么让行为人残忍地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告诉被告人如果不自杀,必定将被害人的隐私等透露出去;或者让被害人陷于一种无法摆脱的困境,如果被害人不死,行为人就要对被害人的近亲属等不利,或者杀害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为了拯救近亲属生命被迫自杀,所以通说认为逼迫他人自杀也属于故意杀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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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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