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刀砍、斧劈、枪击、投毒等作为方式杀人相比,见死不救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表现,对于见死不救往往有三种看法:
看法一:见识不就仅仅是一种道德上应当谴责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见死不救有什么刑事责任,所以受到刑罚的制裁。
看法二:见死不救要承担刑事责任。
看法三:见死不救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看不救助的人是否负有某种义务。
沈律师认为第一种见解是片面的,如果死者的危险是行为人引起的,比如夫妻吵架因此妻子喝农药自杀,或者带儿童去湖边游玩导致其溺水,或者行为人有特定的职务,比如医生、警察。如果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负有特定义务或者落难的人产生的危难是因行为人引发的,应当积极救助,否则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总体来说有这么三类人不能“见死不救”
第一类: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比如婚姻家庭关系里面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间不仅有相互照顾、扶养的义务,不过是否有法定的救助义务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能否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作扩张的解释,对此有不同的认识,目前通说认为有一定的救助义务,特别是结合了第三类的情况,即既有第三类的情形,又有身份间的关系,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吵架后一方当面自杀,另外一方不去救助而离开的,导致自杀方死亡的。律师
第二类:具有特定职务的人。比如警察看到被害人被歹徒追杀,有救助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玩忽职守或者故意杀人罪。又如游泳池的救生员看到在泳池中溺水的人有救助的义务。
第三类:先行行为产生的特定义务人员。比如上文中的带邻居孩童河边游玩,对落水儿童有救助义务,比如发生交通肇事后,肇事司机有及时救助伤员的义务,肇事逃跑导致他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如果肇事司机不但不救助,将伤员转移到无人发现的偏僻地方,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沈律师认为第二种看法也是不全面的,虽然救助他人是公民应当尽的义务,但对于除了上面三类人员之外,其他人没有任何救助的义务,否则见死不救引起的刑事责任过于扩大化,打击面太广。所以在我们国家的刑法框架下,当和自己无关的人有死亡危险是,能救助而不救的,身陷危险的他人死亡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不过有的国家,比如俄罗斯法律规定了见危不救罪,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使没有上述关系的人员,也应当救助他人,否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见死不救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也可能构成其他罪名,比如交通肇事罪、遗弃罪、玩忽职守罪等等,如果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也是不作为杀人,和作为杀人有所区别,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沈律师对多起类似案件的归纳,我们认为其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