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Q犯故意杀人罪,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陈Q因患有精神疾病,而认为居住于普陀区铜川路某室的邻居高F长期制造噪音影响其休息,遂起意杀人。
2014年9月24日18时许,陈Q持尖刀守候在其住处楼道内,趁被害人高F不备,持刀捅刺高胸部。高受伤后往楼下躲避,陈追赶至一楼,并用刀猛刺高头面部、颈部、胸部等部位数十刀,致高心脏破裂、左颈内静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
尔后,陈Q返回502室家中。18时20分许,群众报警,民警接报后赶至并封锁现场,18时46分,陈Q的母亲董某拨打了社区民警电话代为投案并按要求与陈Q等在家中,19时许,民警在家中将陈Q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F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胸部、切割左颈部等处,造成心脏破裂、左颈内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鉴定:陈Q患有精神类疾病性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目前病情尚未缓解,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陈Q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Q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诉讼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陈Q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陈Q系自首,且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建议对陈从轻或减轻处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律师
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接警登记表》反映,2014年9月24日18时20分许,公安局普陀分局接手机报警称,一男子浑身是血躺在铜川路X弄X号门口的地上,公安人员赶至上述地点后发现该男子已经死亡。
证人周甲(铜川路住户)的证言证实,周的儿子回到家说楼道铁门推的时候感觉有东西堵着,于是周的妻子出门去看。周听到妻子在外面喊其名字,于是也走出去。周甲看到一楼楼梯口有一名男子倒在地上满脸是血,头西脚东背侧靠在铁门上。于是,周甲马上用妻子的手机报警。过了约5分钟,公安人员到达并封锁现场。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局普陀分局接报警称一男子浑身是血躺在铜川路X弄X号门口的地上,公安人员赶至上述地点后发现该男子已经死亡。经到达现场的社区民警反映,其在当日18时许,接到辖区内居委会干部董某的电话,董在电话中称其儿子陈Q杀了人,准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董某居住在铜川路某室。同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将陈Q抓获。
证人张某(系案发小区社区民警)的证言证实,张某接到其管辖的真光第七居委会治保主任王某的电话称铜川路X号楼发生了凶杀案。18时46分,张又接到该处居委会干部董某的电话。董在电话里说其儿子陈Q杀人了,现正在铜川路某室家中。张让董不要让陈离开。后公安人员到上述地址将陈Q抓获。
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铜川路X弄X号,该处有东西两扇铁门,西侧铁门通向一楼,东侧门内为楼梯,东侧铁门开启,该铁门内侧地面有一男子头西脚东仰卧倚靠在楼梯上,该男子周围地面有大量血泊,东侧铁门内侧有零星血迹。
该处一楼楼梯内地面上有一枚残缺血鞋印,二楼楼道内东侧地面上有一处血迹,西侧有一串钥匙,在二楼至三楼楼梯西侧地面上有一滴血,三楼至四楼楼梯东侧地面上有一滴血,四楼至五楼楼梯西侧地面上有一滴血,五楼楼道西侧的502室铁门外侧门把手上有血迹。
对该处502室勘验见,客厅靠近北间门口地面有一双黄白相间的运动鞋,鞋上有血迹,东间内床上的一条黑色长裤左侧大腿处有血迹,厨房内的水泥平台上有一包创可贴,创可贴上有血迹,厨房水斗边的平台上有一把黑柄单刃刀。上述血迹及物品均已拍照并提取。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不能排除标记为“现场502室铁门外侧门把手上”的血迹,标记为“现场502室室内东墙上”血迹,标记为“现场502室厨房内的创可贴上”血迹、标记为“现场502室厨房内”的黑柄单刃刀上血迹、标记为“现场502室室内地面上的黄白相间”的运动鞋右鞋鞋面上血迹、标记为“现场502室东间床上”的黑色长裤左大腿上血迹,标记为“三楼至四楼之间东侧楼梯地面”血迹,标记为“二楼西侧地面”血迹,标记为“一楼门洞总门内侧”血迹,标记为“民警移交”的黑色短袖T恤胸前血迹为陈Q所留。
不能排除标记为“二楼东侧地面”、标记为“一楼楼梯地面”血迹为高F所留。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高F左颞部、左顶部、左枕部、额部、左面部、鼻部见四十余处皮肤创口,其中,左颞部及左面部大部分创口呈近乎平行排列,左额部两处创口均深及颅内,其余创口均深及皮下骨质。右颞部、右顶枕部、左额部分别检见三处表皮剥脱,左眼眼睑见数处创口,鼻部见两处表皮剥脱,左耳见一处耳廓皮肤游离,左下唇见一处创口,左下颌见一处皮肤创口,左颈部见一皮肤创口,深及肌层,创腔内相应部位胸锁乳突肌部分离断,左颈内静脉离断,上述皮肤创口上方见一弧形皮瓣创,左项部发际处见一皮肤创口。
左侧上胸部见5处浅表皮肤创口,左乳头上方、外侧分别见皮肤创口,胸部正中剑突处见一处皮肤创口,深及胸腔内,左腰部见两处浅表皮肤创口。
左上臂见一处皮瓣创,左肘部见皮肤划伤,左前臂中段见两处皮肤创口,左手见一处皮肤创口,右上臂见一处皮肤创口,右前臂见6处皮肤创口,右手见一处皮肤创口,左大腿见3处皮肤创口。律师
结论:高F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胸部、切割左颈部等处,造成心脏破裂,左颈内静脉离断,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证人董某(陈Q的母亲)的证言证实,陈Q出门,过了一会,董某因为居委会值班也出门。董走到四楼时看到陈Q从楼下走上来,董没和陈说话就继续下楼。后董某发现楼梯上有很多血,这时302室的人和董说下面封锁了,于是董返回家中。董某走进家门后发现陈Q坐在客厅里双手受伤流血,其丈夫正在给陈包扎。
董某问陈Q怎么回事,陈说把602室的年轻男子杀了,并说那人很吵总是弄出声音,让陈睡不着觉戴着耳塞也没用。董某让陈Q赶快换衣服去自首,陈就去换裤子。董用手机拨打社区民警张某的电话并对张说,陈Q杀了人,准备到派出所自首。张让陈不要动,马上过来。过了一会,公安人员冲进来将陈Q抓获。
陈Q和董某说过好几次,楼上的男子很吵,影响其休息,有几次董某也听到楼上发出“笃笃笃”的声音,有几次半夜11点左右楼上还有拍皮球的声音。为此,董某和楼上男子的母亲讲过这件事,他母亲说其儿子睡在北面房间,不会弄出声音。
陈Q并没有和602室的人吵架,有时楼上拍皮球,陈Q就自己拿球往天花板扔,扔了几下楼上就停止拍球了。陈Q性格比较孤僻,不太愿意和人交流,陈原来在做服务生,两年前辞职后就一直在家待业。
证人陈甲(陈Q的父亲)的证言证实,陈Q吃完晚饭出门。过了约5分钟,陈Q返回家中,陈甲看到其手上、裤子上都是血,还将一把带血的尖刀放在厨房的水池里,就问其出了什么事。陈Q回答其将602室的男子杀了。陈甲让妻子董某打电话给民警。
后公安人员将陈Q带走。陈甲问陈Q杀人原因,陈Q说602室半夜一直有哒哒哒的声音,而且声音非常大,陈Q带着耳塞也睡不着,已经忍了很多年再也无法忍受了,所以就将602室的人杀了。关于噪音的问题,陈Q以前也和陈甲讲过,为此董某还专门去602室问这件事,后来不了了之。
案发当天陈Q回到家中时,右手手掌和左手手腕、膝盖处都受伤了,陈甲让陈Q换了一条干净裤子,带血的裤子就放在陈Q房间的床上。当时,陈Q穿黑色短袖T恤、长裤、黄白相间的旅游鞋。
证人黄某(铜川路X弄X号住户)的证言证实,黄某突然听到很响的声音,以为丈夫摔倒了,就去门口看。当黄走到门口时发现一名男子倒在门前地上。过了一会,另一名男子从三楼走下来,倒在地上的男子爬起来对该男子说“你干什么”,然后就被对方从二楼推了下去。过了一会,黄又听到“轰”的一声,好像是被推下去的男子撞在一楼铁门上的声音。
随后,从三楼下来的男子跑到一楼说“你还没死啊”,然后又听到类似脚踩东西或者用手敲打东西的声音。黄和丈夫认为是楼上的人打架就将门关了。此外,摔倒在黄家门口的男子从地上爬起来时,地上有很多血。
证人孙某(铜川路X弄X号住户)的证言证实,孙某准备出门倒垃圾,刚想打开铁门就听到楼上有一阵很急的脚步声,孙想让别人先走,就等在门内。这时,孙看到三楼楼梯上滚下来一名男子,其后面还跟着另一名男子,两人扭打在一起。后孙的妻子也到门口往外看,孙没有看到打架两人的具体样子,就和妻子回房间了。在整个过程中,孙只听到有人说“你要干嘛”。
证人高某(被害人高F的父亲)的证言证实,高某在家中休息听到楼下很吵还看到来了很多警察。当高走到一楼时发现楼梯口躺着一个满身是血的男子。当时,高某不知道该男子就是自己的儿子,警察为保护现场让高站在警戒线外。
21时许,警察将现场清理完后解除警戒让高去派出所,并告诉高某,倒在大楼门口的就是其儿子高F。随后,高某到殡仪馆辨认确认被害人就是其儿子。1999年,高某一家搬入铜川路某室,平时和502室的人没有来往也没有矛盾。
2013年11月的一天晚10时左右,502室的女子敲高某家的门说她儿子反映高家一到晚上就有人在客厅拍球,她儿子睡不好。于是,高某让其进屋查看,并说家中没有球。该女子进屋看了以后也没有发现球。
6、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陈Q患有X疾病性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目前病情尚未缓解,对本案宜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对本案具有受审能力。
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证实,陈Q患有X疾病性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目前尚未完全缓解。陈Q对本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证人陈乙(陈Q的大伯)的证言证实,陈乙住在陈Q家楼下。陈Q平时性格内向,不和任何人沟通交流,包括他的父母,也没有知心朋友。平时,陈Q总是一个人在房间里打游戏,可以几个月不出门,但是他发脾气的时候又会非常暴躁、极端。大概几年前,陈Q因为不顺心用刀割颈自杀。
王某是铜川路1781弄真光小区第七居民委员会的治保主任,是陈Q的母亲董某的同事。王某听董某说,陈Q一直内向孤僻,不爱出去玩也不喜欢交朋友,董还说陈Q平时在家就是玩游戏,也不和父母亲进行语言沟通,董也不知道儿子心里在想什么。陈Q几年前失业,董某和居委会都想帮他找工作,但他自己不要工作。
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唐某是上海四季酒店咖啡厅的副经理,陈Q在2011年到2012年在该咖啡厅做服务生。陈Q一切都很正常就是话很少,工作中几乎不和别人语言交流,工作期间也没有要好的同事。听原来的同事说,2012年初,陈Q来上班时脖子上缠着白布有血迹,后来同事让他去医院,还通知了陈的母亲,后来他母亲说陈Q是在家里用剪刀自杀的。
上海上实南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四季酒店出具的《工作证明》证实,陈Q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2年5月10日在该酒店担任咖啡厅服务员。
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陈Q平时性格内向,基本不和父母交流,也没有要好的朋友、同学。陈Q2009年到2012年在上海四季酒店做服务员。2012年2月份的一天,陈Q单位的经理打电话给董某称发现陈的被子上有血迹,还有剪刀,董才知道陈在家自己割伤脖子再去上班,陈自杀的原因董也不清楚。
《上海长征医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证实,陈Q2012年2月14日在该院就医,检见颈前正中皮肤破损,局部伤口不规则,未见活动性出血。
陈Q供称,1999年开始陈Q在家中经常听到楼上有拍篮球、跑来跑去和用力关门的声音,而且声音很响,严重影响陈Q的生活。2012年5月,陈Q辞职后一直待在家中,觉得楼上吵闹的声音越来越大,陈和父母换房间睡觉,但到了晚上还是觉得有声音,陈睡不好觉就去买了耳塞,陈的父母也去楼上和对方交涉,但是没有效果。后来陈Q和父母提出要搬家,父母说没有能力买房,陈Q觉得很不开心。
2010年,陈Q开始在网上买彩票,想通过中大奖买房搬家,从开始的十几元到后来每月上万元买彩票,几乎花完了陈所有的积蓄。当陈Q感觉没有希望搬家的时候,就决定要动手杀楼上的男子。2014年9月23日,陈Q花了30几元买了双色球彩票结果只中了5元,于是决定第二天动手杀人。
同年9月24日17时50分许,陈Q将事先买好的尖刀放在裤子口袋里,然后趴在窗口盯着楼下的门洞看。大约10分钟后,陈Q看到602室的男子走进大楼就走出家门。当陈Q发现上述男子已经走上四楼的楼梯时,就将持刀的右手藏在身后,等该男子走到陈的家门口就用刀捅该男子的左胸部一刀。
当陈Q准备再刺一刀的时候,该男子转身向楼下逃,陈追了上去。当该男子走到四楼半的时候,陈追上该男子用刀向其左胸部捅了两三刀。该男子又向楼下逃去,在逃跑过程中还用自己的背包砸陈Q。当该男子跑到201室门口时摔倒在地,并沿着楼梯滚到一楼并蜷缩在关闭的防盗门处。律师
陈Q追到该男子身边持刀继续向该男子的头部、颈部、胸部捅刺。该男子用脚踢陈,并用手护住头部。陈Q捅了数刀后发现该男子抱着头的手松了下来,就转身上楼了。当走到201室门口时,陈Q觉得该男子可能还没有死,就转身又走到该男子身边继续捅了其头面部几下,还用脚踩了几下。
陈Q发现该男子没有反应了就转身上楼准备回家,当走到四楼半的时候遇到母亲董某,两人没有说话,陈Q就直接回家了。陈Q回家后先进厨房,将刀放进水槽里并洗手,才发现右手掌和左手手臂都受伤了。这时,董某也回家并问陈Q是怎么回事。陈Q说自己将楼上602室的男子杀了。后陈甲帮陈Q包扎伤口,董某打电话给社区民警报警。
陈Q杀人用的刀是在淘宝网上购买的,是一把长约二十公分左右的单刃尖刀。当天作案时,陈Q身穿黑色圆领短袖下穿黑色长裤,脚穿一双黄色运动鞋。
陈Q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Q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直至被公安人员抓获,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陈Q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律师
陈Q家属代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表示接受,故对陈Q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陈Q构成自首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之规定,判决如下:陈Q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