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宋Y犯故意杀人罪,龚J犯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证据罪。2014年9月2日0时许,宋Y、龚J驾驶牌号为皖S3X的红色轿车至宝山区长逸路“长逸网吧”门口,宋Y与杨L女友王甲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先行抽打王甲耳光,又与杨L互殴。
其间,龚J在宋Y的指使下,从上述轿车后备箱内取出1根棒球棍对杨L实施殴打。双方停止互殴后,宋Y至附近烧烤摊处觅得1把尖刀,突然返回现场,并持刀捅刺杨L腹部等处。嗣后,宋Y、龚J分别逃离现场。同日1时25分,杨L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杨L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类工具刺戳右肋弓下缘等处,刺破肝脏,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同日凌晨,宋Y、龚J再次见面,龚J驾车将宋Y送至宝山区淞发路后,将宋Y作案时所用的尖刀扔弃于宝山区通南路X号门前绿化隔离带内。
同日6时25分许、15时45分许,宋Y、龚J分别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中,宋Y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龚J如实交代了前述寻衅滋事的罪行,但隐瞒了其丢弃宋Y作案所用尖刀的事实。至同年9月18日,龚J才如实供述了其帮助宋Y毁灭证据的罪行,并带领公安人员至通南路绿化隔离带内起获了被其丢弃的尖刀。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宋Y与他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龚J受人指使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还帮助宋Y毁灭作案工具,情节严重,龚J的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对龚J应两罪并罚予以处罚。律师
宋Y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宋Y持刀捅刺杨L,致杨死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宋Y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即便认定故意杀人,也属间接故意。辩护人当庭举证了宋Y的《验伤通知书》,还提出,方M骂宋Y致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过错,宋Y系自首,宋Y的亲属已积极筹措钱款,希望能赔偿给被害人亲属,取得他们的谅解,建议对宋Y判处十二年左右有期徒刑。
龚J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龚J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龚J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龚J的辩护人还提出,龚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系胁从犯,建议对龚减轻处罚。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张乙的证言、《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证实,张乙看到长逸网吧左侧一家熟食店门口,有两男两女在吵架,两名女子一高一矮,其中一名男子是犯罪嫌疑人,当时手拿一根棒球棍、穿浅色短袖T恤,另一名男子站在边上,另有一个比较胖的男子即受害者,一直被两个女的挡在身后,没有说话。
两名女子中东北口音的女子一直和拿棒球棍的男子对骂脏话,骂了一会儿,拿棒球棍的男子将棒球棍扔在地上,跑到长江南路长逸路口一个烧烤摊位上拿了一把约十几公分长的尖刀,冲到那个胖男子面前,捅了胖男子一刀,是否捅到张没有看到。
持刀男子开始发狂地挥刀要砍胖男子,胖男子躲掉了,东北口音的女子说:“有本事冲我来!”胖男子突然手捂肚子流血了。持刀男子冲另一男子叫:“好走了。”另一男子驾驶原逆向停在长逸路上的一辆红色轿车,向松肇路方向走了。
该车牌号前面几位是“皖S399”。持刀男子手拿尖刀向长江南路以南方向走了。张乙看到被害人倒地,就帮忙拨打了120、110,时间是0时10分。
证人张甲证言证实,张甲又名张新怡、张Z。张的男友叫徐甲,又名杨Y,系长逸网吧网管。深夜张因经王X介绍认识徐甲的李某与徐联系而与李某、王X通过手机相互谩骂,并相约去长逸网吧解决。
张打电话给外号“老万”的男子,告知可能要被人打,“老万”叫张找宋Y帮忙,张叫“老万”和宋说。后张、宋Y、龚J在长逸网吧与王X及其老公、李某见面,因王X骂宋Y,宋Y打了王一巴掌,王X老公和宋Y互相打起来,王也上前打宋。
其间,宋Y叫“阿杰”,龚J就从车子后备箱里拿了一根木质棒球棍朝王X老公后背部打了两三下,王X老公被打得腿跪了一下,又爬起来与宋Y拳打脚踢对打。过了一会儿,双方停止打架,宋Y到烧烤摊跑了一圈,回来时拿了一把匕首,朝王X老公腹部捅了一刀。宋Y喊:“阿杰、快跑。”宋Y就一个人跑了,龚J是开车走的。
证人刘乙的证言证实,刘系长逸路X号“长逸网吧”的工作人员,其将该网吧凌晨的四个监控探头的录像提供给了公安机关,相关监控录像显示的时间比北京时间慢6分30秒。
公诉人当庭播放了前述监控录像,宋Y、龚J均确认无异议。该录像反映,9月1日深夜23:51,王甲、李某、杨L来到长逸网吧;约1分钟后,宋Y、龚J驾车逆向停在该网吧门口道路上,宋Y从驾驶位下车;约4分钟后,张甲来到长逸网吧;约1分钟后,宋Y、龚J先后进入长逸网吧;宋Y与王甲、李某讲了几句话,杨L、龚J在边上。23:58,王甲、张甲、宋Y、杨L、李某、龚J先后下楼走出网吧的通道,在门口,宋Y左手打了王甲,杨L随即与宋Y互殴,龚J在边上,双方打至龚J的车旁,其间,龚J从车上拿了棒球棍击打杨L。宋、杨打了约1分钟,两人停手,后分开。00:01,宋Y持棒球棍出现在通道口;00:03:27,宋Y走过通道口;00:03:48,宋Y很快返回,经过通道口,录像中有宋Y双手交替向前挥动的动作;00:03:58,宋Y再次经过通道口。
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的朋友王甲曾介绍李跟杨Y谈过几天朋友。李在长逸网吧上网时,与杨YQQ联系被杨女友发现,杨女友在QQ上骂李并称要打李。王甲得知后与男友杨L赶至长逸网吧。
王甲及其男友来后两分钟,杨女友也到了网吧,她进网吧后就在打电话,打完电话没多久,有一个穿白色T恤衫的男子跟着过来。杨女友和王甲、李某争吵了一会,杨女友提出到楼下说。刚到楼下门口,穿白色T恤衫的男子扇了王甲一巴掌,杨L就上前与白衣男子打起来。
其间,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手拿一根棒球棍朝杨L打。打了一会儿那个白衣男子离开了,过了一会儿又返回来,手上还多了把刀,对着杨L不停地捅,不知捅了几刀,突然转身拿着刀就跑了。红衣男子驾驶一辆牌号为皖S3X的车子也逃走了,杨L腹部在流血,用手捂着伤口。李遂报警。
李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李经辨认一组十名不同男子照片后指认出宋Y就是持刀捅刺杨L的白衣男子。
证人王甲的证言证实,王又名王X。因经王介绍认识杨Y的李某与杨联系,王、李与杨的女友产生纠纷,并相约到网吧解决。王甲与男友杨L、李某在网吧见到杨Y女友及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杨Y女友向该男子指认王甲、李某要打她,双方决定到楼下说。在楼下,白衣男子扇了王甲一巴掌,杨L遂与白衣男子打起来。
其间,不知从什么地方来了一个红衣男子,手拿棒球棍打杨L,白衣男子和红衣男子不停交换棒球棍。打了一会儿,红衣男子站边上不动了,白衣男子手拿棒球棍也停手了,把棒球棍扔给红衣男子,并说:“窝囊废,拿着!”
说完,白衣男子朝排档方向走,突然又返回,离近了王才看到他手持一把刀,直奔杨L捅刺。杨L退了七八步,白衣男子突然就跑开了,红衣男子也开车跑了。王看见杨L手捂腹部,血不停向外流。后“120”将杨L送至医院。
证人王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王甲经辨认两组各十名不同男子照片后指认,案发时持刀捅刺杨L的白衣男子是宋Y,殴打杨L的穿红衣服男子是龚J。
6、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宝山区医疗急救中心、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提供的杨L抢救记录证实,2014年9月2日,杨L因右上腹刀刺伤被送至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抢救,于当日1:25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现场位于宝山区长逸路、长江南路路口西北侧、长逸路西侧的人行道上,现场的西侧正对着淞南镇大昌菜市场的进出口,进出口东侧是门牌号为长逸路X号的商铺,西侧是门牌号为长逸路X号的商铺。
现场所在的人行道地面上有血泊、溅血、滴血等形态的血迹(照相固定、棉签转移提取3处血迹),血迹分布在东西350cm、南北142cm的范围内,血迹的西端边缘距离西侧的商铺外墙380cm,在血迹上散落着12包粉色的纸巾包。律师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鉴定书》证实,DNA检验结果表明,不能排除“现场地面上”血迹血迹血迹3为死者杨L所留。
9、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杨L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类工具刺戳右肋弓下缘等处,刺破肝脏,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证人王乙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杨L体表没有钝性外力作用(如棍棒)形成的较为明显的创伤。根据宋Y的《验伤通知书》、《入所健康检查表》所载损伤情况,达不到轻微伤以上损伤等级。
1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9月2日,龚J至公安机关投案,侦查员对龚所驾驶的皖S3X轿车进行搜查,在该车后备箱内查获作案用“BAT”牌棒球棍一根,该棒球棍已被扣押。
龚J的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龚J于当日带领公安人员至宝山区通南路X号“重庆鸡公煲”门前绿化隔离带,在该处找到长约25公分的木柄单刃尖刀一把,该尖刀已被扣押。
证人刘甲的辨认笔录证实,刘甲经辨认六把不同尖刀的照片后指认,照片中的3号尖刀就是其被盗的木柄尖刀。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查获的棒球棍和单刃尖刀,宋Y、龚J均确认无异议。
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万在老家接到张Z的电话,张称其与一个女的有矛盾想找宋Y帮忙,但没有宋Y的手机号。万就打电话给宋Y,并把张Z的手机号发给宋Y,让他们自己联系。
证人王丙的证言证实,王得知男友宋Y打架出事,后陪宋至派出所自首。
16、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宋某是宋Y的父亲。宋某接到宋Y电话,得知宋Y杀人了。后宋某先赶到淞南派出所,并联系儿子宋Y让其至派出所投案,宋Y于凌晨5点多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2014年9月2日6时25分许、15时45分许,宋Y、龚J分别到淞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1宝山区人民法院(2012)宝刑初字第1354号《刑事判决书》、《宝山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副本)》证实,宋Y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同年12月8日刑满释放。
宋Y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1日晚,宋接到朋友万某请宋帮忙的电话,万称人家要打张Z,叫宋去教训对方,万还将张Z的电话发给宋。当晚因姑父过生日,宋已喝得有点醉了。宋叫朋友龚J陪其一起去了长逸网吧,去之前未告诉龚是要去教训他人。
张Z先上楼后打电话给宋,宋随后上去,见是两个女子在骂张Z,当时没注意龚是否上楼。宋见对方是女的,觉得劝劝差不多,但其中一个头发长、个子矮的女子辱骂宋Y。后双方下楼到网吧门口的人行道上,宋问该女子为何骂宋,女子继续谩骂,宋一冲动,用左手打了该女子一巴掌,被害人就上前打宋,骂人的女子也一起打宋。
其间,宋见龚J不来帮忙很生气,就骂龚J,还叫龚去车上拿棍子。棒球棍是以前宋Y放在龚J的车上的,让龚防身的。龚拿到棍子后站在车头,宋打到那里时接过棍子要打被害人,但没打着就掉了。宋没有注意到龚是否动手打人。
后双方停手,宋Y跑到烧烤摊上拿了把尖刀,至离被害人相距不到一米处,左手持刀挥舞,刺中被害人腹部一刀。宋、龚分别逃离现场后再次碰面,龚驾车送宋至淞发路,宋下车时将尖刀落在龚的车内。后宋在女友王丙的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宋被对方打得软组织挫伤。
20、龚J供述,龚是做黑车生意的,宋Y是龚的朋友。11点半左右,宋Y打电话给龚,叫龚送其去长逸网吧。龚不认识张Z。当晚,宋、龚与一个年轻女孩一起上楼,对方两女一男,男的就是被害人,龚不认识对方,但感觉叫宋Y来的女孩应该认识对方。开始,龚这方的女孩跟对方两个女的吵,后宋一起对骂。
双方下楼时,龚最后下去,看到宋Y打了对方一个女的一巴掌,被害人在宋Y背后抓住宋Y头发就打宋Y,对方一个女的一块上去拉扯,双方都没有拿工具。双方对打期间,宋Y骂龚“傻站着干嘛”,并叫龚把棒球棍拿出来,龚就拿出车上的棒球棍上去帮忙打被害人。
龚站在被害人侧面,打了被害人后背和后脑各一下,随后仍站在旁边。宋Y把棍子接过去了,但没有再打对方,拿着棍子跟对方对骂了一会儿,把棍子一扔,叫龚把棍子放好。宋Y然后就往烧烤摊方向走了,龚以为他要离开。
但宋又跑回来,龚没有看到他手里拿什么东西,被害人方也没有不让宋走。宋直接跑向被害人,两人又打起来了,打完后,宋Y很快跑了,龚驾车离开现场。后两人见面时,宋将刀扔在龚的副驾驶座前,叫龚帮其扔了,龚没吭声。
宋在淞发路上的棋牌室下车了,龚返回通南路附近烧烤摊吃烧烤,随手就将刀扔了。同年9月2日下午,龚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同年9月18日,带领公安人员起获了丢弃的刀。
宋Y指使龚J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杨L,又持刀故意刺戳杨L,致杨死亡,宋Y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龚J受宋Y指使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龚还帮助宋Y丢弃作案使用的尖刀,情节严重,龚J的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对龚应两罪并罚予以惩处。律师
宋Y持刀故意刺戳被害人杨L左上胸、右上腹及右髂部数刀,其中右上腹及右髂部创口均深达腹腔内,刺破杨的肝脏,致杨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宋Y的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对于宋Y及其辩护人认为宋Y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的意见,不予采信、采纳。
龚J明知宋Y持刀行凶,仍帮助宋Y毁灭行凶的重要证据,龚J的辩护人认为龚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宋Y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宋Y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龚J持棒球棍殴打杨L,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是次要、辅助的,对龚的辩护人认为龚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系胁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
龚J自动投案时即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寻衅滋事的罪行,对龚犯寻衅滋事罪,认定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龚J能如实供述其帮助毁灭证据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宋Y、龚J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宋Y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龚J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