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唐N犯故意杀人罪,2015年1月,唐N因恋爱纠纷对被害人汪某心生怨恨,并扬言杀害。唐N经事先预谋,至闵行区江川路新村居民委员会一楼汪某办公室内,乘其不备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刀连续捅刺汪某颈部、头面部、手臂等部位,后在行凶过程中被汪某的同事及群众当场扭获。经鉴定,被害人汪某因外伤致左侧颈外动脉断裂,致休克(重度),构成重伤二级。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唐N辩解称,其仅是想伤害被害人,并没有要杀死对方的意图;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想挽回关系而去找被害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致命的一刀只是巧合,且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酌情从轻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汪某经济损失50,000元;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被告人亲属向汪某赔偿经济损失6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实,在闵行区江川路居民委员会工作,与唐N很早就认识了。因为在打麻将时唐经常找其聊天,双方关系就逐步密切了,并到唐的家里陪伴,也接受了唐的零花钱。后来觉得唐有点怪,就逐步疏远唐。期间,因向唐借过钱,还写了欠条。后来唐N又频繁的找其。
2015年1月4日双方在小区碰到后发生争吵,唐讲其外面有人并动手打了其。其后来打电话给唐,说既然打架了,双方关系就不可挽回了,唐扬言如不见他就要杀了其。因唐这样的话说过无数次,就没放在心上。
案发当日早上9时许,唐N走进其办公室,其说“事情不是已经处理好了”,唐一言不发走到其座位旁,其突然感觉脖子一热,好多血喷了出来,其用左手捂住脖子,站起来用右手去抢唐手里的刀,右手被划破。唐N又拿刀捅了其头顶几下,其就与唐扭打在一起。同事陈某叫来隔壁的同事赵某、吴某过来拉开唐N并摁在椅子上,其后来被送到医院救治。律师
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天上午9点多钟,与同事吴某正在自己办公室上班,隔壁办公室同事陈某匆忙过来讲:“快点,有人在我们办公室拿刀要杀人”,其便与吴某赶到隔壁办公室,看见有一名中年男子手里握着一把小刀和汪某扭打在一起,汪已经受伤了,颈部流了好多血。其与吴某就冲上前将这名男子拉开,并合力将他按倒在地上,但男子不肯放下刀。
民警赶到后问明情况将男子带走,汪某被送去医院抢救。在等待的过程中,男子讲汪某把他的钱用完了,他的身体也不行了,汪某不让他活,他也不让汪某活,要把汪搞死。经辨认,唐N就是持刀与汪某扭打的男子。律师
第五人民医院的《急救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和《出院记录》证实,被害人汪某经送医院抢救诊断为:出血性休克,左侧颈外动脉断裂、左侧颌面部及腮腺刀砍伤,左侧下颌骨刀砍伤,左侧耳廓刀砍伤,左侧上臂刀砍伤,右侧手掌刀砍伤,右侧耳后颈部刀砍伤;以及相应的治疗情况。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不能排除从唐N衣服和案发现场地面提取的血迹为被害人汪某所留。
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汪某之左侧颈外动脉断裂,致休克(重度),构成重伤二级。
唐N于2015年1月12日两次供述,其与汪某原是恋爱关系,因未参加其女儿婚礼及听人讲有别的男人盯着汪,其主动提出分手。但之后其患忧郁症,只要与汪某一通电话就缓解了,因此,在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在一起了。
期间,汪有时会向其借点钱。但在交往中怀疑汪在外面有别的男人,很生气就威胁要杀了汪,但汪的态度仍然不好,还写了欠条。见汪如此态度真想要杀了汪。
2015年1月4日早上,打电话汪某不接,后在汪住的小区附近等到汪,问汪去哪里了,汪讲不要其管,就生气一拳打在汪的鼻子上,双方打了起来。打完这架双方就算彻底分手了。当天下午汪在电话里还讲了让其很生气的话,就告诉汪,不要再出现在其眼里,否则就杀了她,汪表示不信,并不接电话了,觉得真是要杀掉她了。
当天上午9点多,其从家里带了水果刀到居委会,看看汪某是不是敢来,如果来就用刀捅死她。没想到其到办公室发现汪某还真敢来上班,汪见其还问其怎么来了,其也没多说什么,用右手从上衣口袋拿出水果刀,对准汪某的头颈上捅了一刀,汪没有反应过来,头颈被捅中,血一下就喷出,溅到其脸上和身上,汪某被捅后就和其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其用右手拿刀又捅了汪上半身两三刀。律师
此时居委会其他人来制止其,所以停手了。后来警察来了,其把刀扔了,被带到派出所。从第三次供述起,唐N供述用刀捅汪某是吓唬对方,是在争抢中无意之中捅到的,目的是想让汪与其和好,原来的供述是瞎说的。
唐N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唐N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其主观方面的辩解、辩护意见,被告人供述用刀捅刺被害人颈部是趁人不备、还是在抢夺中无意伤害前后不一,但其最初供述的事实发展过程清晰、自然,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且其自己表示要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意图在事发前及事发时均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赔偿等情节,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唐N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2015)闵刑初字第135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