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乙犯故意杀人罪,徐乙长期遭受其丈夫沈E家庭暴力,又因被沈E扬言欲杀死其母子的言行所刺激,于2014年11月24日凌晨,在宝山区祁连山路某室住处,乘沈E在卧室床上熟睡之机,持羊角榔头猛敲沈头部,致沈因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
被告人徐乙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徐乙系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律师
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徐乙的供述;宝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工作情况》、《110接警登记表》、《中心处警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亲属提交的被告人的日记及被害人生前所持的当票、收条、借据、借款协议、信用卡对账单、书信等;被告人所住小区居民出具的《联名请求书》、《请愿书》等证据。
被告人徐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徐乙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伤害而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徐乙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乙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2015)宝刑初字第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