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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内琐事打架,戳中他人心脏判死缓

杨J犯故意杀人罪,杨J和被害人雇D在普陀区雪松路地下游戏机房内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后被他人劝开。同日,22时40分许,杨J在上述地点寻获雇D,并与雇D在该游戏机房门口再次发生争执。

后双方持刀互殴。期间,杨J持刀捅刺雇D左胸部,雇倒地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雇D系生前被锐器刺戳胸部伤及心脏及肺脏导致大失血而死亡。之后,杨J乘出租车至医院诊治。

同日23时19分许,公安人员接报后前往南翔医院将杨J抓获。经鉴定,雇D系生前被锐器刺戳胸部伤及心脏、肺脏导致大失血而死亡。杨J面部、胸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杨J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

杨J辩称与被害人雇D原系朋友关系。杨找雇是为询问当天下午杨与他人吵架时,雇为何要用凳子砸杨。杨与雇发生争执后是雇先捅了杨数刀后,杨才用刀扎雇的,并没有故意要杀死雇。此外,在雇倒地后,杨还找人帮忙救助、报警。

杨J的辩护人提出,杨J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杨J与被害人雇D是认识多年的朋友。杨J当晚找雇D是为了化解下午发生的误会,当杨J受到雇D连续多次刀刺后,为了抵御才还击雇D一刀。雇D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此外,杨J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求对杨从轻处罚。律师

证人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泰煌火锅店门口听到两个东北口音的人在吵架,邓见两人分别持刀在雪松路地下室网吧门口扭打,其中一名男子(经辨认照片后确认系杨J)将另一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打倒在地(经辨认照片后确认系雇D)。

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在火锅店二楼平台见两名男子从雪松路X号地下室网吧出来,后两人持刀扭打在一起。二分钟后,其中一名穿白色上衣(白色长袖T恤,深色长裤)的男子倒地,另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离开现场。

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显示,杨J与雇D在雪松路X号地下室网吧门口交谈,后两人持刀戳刺对方。

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与朋友“杨老五”(即杨J)一同至泰煌火锅店地下一楼的网吧,杨去玩游戏机,崔上网。至22时许,崔听人说外面有人打架后前去察看时,见“小雇”躺在雪松路门口的人行道上。崔询问“小雇”缘由,“小雇”没有回答。崔即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普陀区雪松路X号门口,该门面房一楼为“恒盈商场”,商场门口的南侧是楼梯,经过该楼梯直通地下室的“宏达网吧”。中心现场上街沿为一块长约6米、宽约3米的空地,该上街沿东侧有一具男尸,头北脚南,呈横躺状态,尸体周围均有滴血血迹。

位于尸体东北侧的第二格台阶上有一把匕首,尸体西侧1.5米处有一个棕色匕首皮套。位于尸体南侧2.5米、3米,尸体西侧2.2米处有滴血,尸体南侧5米、西侧2米等多处有滴血。上述通道楼梯有多处滴血。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1)不能排除标记为“距尸体南侧3米、西侧1.5米地面”血迹为死者雇D所留。(2)不能排除标记为“第二格台阶处”匕首上血迹、“地面上”匕首套上血迹、“第二格台阶楼梯地面”血迹、“第五格台阶楼梯地面”血迹、“第八格台阶楼梯地面”血迹、“第十二格台阶楼梯地面”血迹、“第十六格台阶楼梯地面”血迹、“第二十三格台阶楼梯地面”血迹,以及尸体周围的多处血迹和杨J黑色外套,棉毛衫、裤,米黄色长裤上等的血迹为杨J所留。

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雇D左胸骨线第六肋间处见长2.0厘米的创口,创道深达左侧胸腔,该创口具有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等特点。心脏、左肺下叶均见有创口,左侧胸腔及心包腔内见多量积血及凝血块,两眼球睑结膜及胸腹腔内各实质脏器均呈贫血状。

结论,雇D系生前被锐器刺戳胸部伤及心脏及肺脏导致大失血而死亡。

证人雇某的证言证实,其子雇D,数年前到上海。经其至殡仪馆辨认尸体后确认死者系其儿子雇D。

证人蒋某(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实,驾车行至雪松路时,一名手捂住腹部浑身是血的男子上车,要求送其至南翔医院。途中,该男子用手机打电话说“老婆,我人不行了,你快点到南翔医院来”。

到了医院后,蒋下车去叫了护士,由护士将该男子扶进医院。其间,车行驶至雪松路绿杨路遇红灯时,该男子叫蒋闯红灯。蒋打了110咨询。

证人卫某的证言证实,杨J系卫的男友。与杨J至桃浦的一家游戏机房后,卫在游戏机房隔壁的网吧上网。下午4时许,卫至杨处提出回家,杨答应。当卫办退上网卡后,发现杨J与两名男子在打架,其中一个用椅子砸杨的头部,卫即上前将其抱住,叫他们不要打了。

事后,杨J未告诉卫打架的原因,但杨说过其想不通为什么那人要用椅子砸杨。当日18时左右,杨J离家外出。22时47分,卫接到杨J电话,要卫带钱至南翔医院,并称其快不行了。卫赶至南翔医院,在医院急救室见杨J正在抢救。律师

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杨J右面部可见约10厘米弧形伤口,右颈部可见长约10厘米伤口,胸前见长8厘米伤口等。右肩6厘米冠状切口,流血,深及深筋膜;左上臂中段外侧见8厘米伤口,深达肌肉;左前臂下端桡侧见10厘米皮肤创口,深及肌腱。右肺挫裂伤,右侧血气胸,多处软组织挫伤。被鉴定人杨J遭受他人持械作用致面部、胸部、肢体和躯干损伤,评定为轻伤。

杨J供述,其与被害人雇D原系朋友关系。案发当日下午,杨在与李少林因琐事吵架时雇D用凳子砸杨。之后,杨曾问雇为何要用凳子砸杨。当晚,其与崔某到游戏机房打了两个小时游戏。后,杨在游戏机房碰到雇D,两人离开游戏机房。后雇对杨称下午与杨吵架的人的外甥是雇的同学,并称早就想整杨了。律师

杨见雇手上有刀,也从腰间取携带的折叠刀(打开后约20厘米)时,雇就扑过来了,捅了杨数刀后,杨才刺了雇。雇倒地后,杨至游戏机房找崔某帮忙救助,要崔某赶快报警。杨自己刚乘出租车至南翔医院治伤。

杨J故意杀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杨J因琐事在与被害人雇D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持刀刺戳雇D的胸部,伤及雇D的心脏及肺脏导致大失血而当场死亡,从杨J使用的刀具和雇D被刺的部位、力度,及雇D当场死亡等情节反映,杨J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杨J及其辩护人关于对杨没有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及杨只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杨J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杨J从轻处罚的请求可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杨J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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