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周A犯故意杀人罪,周A与其养父被害人周某因财产等问题素有积怨。周A携带农药、菜刀、尖刀等作案凶器至白茅岭农场一村周某住处。趁周某离家后,将农药倒在周某的衣被上及饮料中,后因饮料变色,周A遂将之倒掉。
在周某返回后,周A因遗产等问题与周某发生争吵。争吵中,周A用榔头敲击周某头部,用菜刀、尖刀捅刺周某胸腹部、后背部等处,致周某因心脏、主动脉、肺、肝脏破裂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作案后,周A将作案工具等带至白茅岭农场白云山分场路口与020县道交界处焚烧、丢弃后逃逸。8月26日7时许,周A在嫩江路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周A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周A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周A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与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鉴于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周A智能偏低、到案后坦白交代态度较好等,建议对周A减轻处罚。
证人施某(系本案报警人)的证言证明:他在白茅岭农场居委会工作,与周A接触过几次,感觉周A智商有问题,听说周A曾遭受性侵。周A与养父周某关系不错,与周某的再婚妻子吉某关系不好。因为周A向周某要钱的事,吉某与周A多次发生争吵。居委会主任李**给他打电话称周某去世了。他骑电瓶车赶过去,在27号楼门口看到吉某在哭,称周某被周A杀了,他听后遂拨打了报警电话。律师
证人吉某(系被害人周某的妻子)的证言证明:她接到邻居小方电话,称周某与其养女周A在白茅岭农场一村打架,22日早上没看到周某下楼,敲门也没有反应。接到电话后,她于11时许赶到农场,在小方和小杨的陪同下上了楼,开门后发现周某躺在南间大卧室的床上,没有反应,嘴张着,床下地面有血迹。她下楼不久,居委会干部和警察就赶到了。
证人杨***的证言证明:她看到老周的养女找过老周。16时许,她又看到老周的养女去找老周,没过多久二人就开始吵架,一直持续到22时许。其间,她听到老周的养女说“有老太婆就没我了”,并听到拍桌子和类似木棍的工具敲击地面的声音。
她告诉了小方老周与其养女吵架的事情,并让小方过去看一下。小方敲了门,但没有反应,她就让小方联系老周的妻子回来看一下。11时许,老周的妻子回来了,她与小范跟在后面,走到一楼与二楼过道时,听到老周的妻子喊了一句“老头子真的死了”,她跑上去看到老周躺在床上,脸色泛白。
证人黄**的证言证明:周A到他家花30元买了六瓶百草枯农药,称除草用,当天在他家过夜。周A走时,将农药用塑料袋装好放在了房间墙角处。周A过来将农药放在一个蛇皮袋里拿走了。
证人徐**的证言证明:周A生母患有精神病,其由周某夫妇从小抱养,读到初中辍学,十几岁时被他人性侵。周A与周某起初关系很好,后来周某与吉某再婚后,周A经常独自四处飘荡,并因情绪波动,将自住的造林队小房间烧毁。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周某系因胸、腹、背部受刺器反复刺击致心脏、主动脉、肺、肝脏破裂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大卧室地面8枚烟蒂中的1枚烟蒂上检出人基因型,在排除同卵多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周A所留;在周A的衬衫上疑似血迹中检见血反应,检出人基因型,在排除同卵多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周A所留。
《检验报告》证明:卫生间塑料盆内呈深蓝色的水、塑料桶内呈浅蓝色的水、020县道白茅岭宾馆路段路旁树丛中两个葡萄酒瓶中均检出百草枯成分。
周A供述:她因财产等问题,与养父周某及周某的再婚妻子吉某素有矛盾。她在周某家中与周某争吵过程中,用榔头敲击周某头部,并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尖刀捅刺周某胸腹部、后背部等处,在确认周某死亡后,携带作案工具等逃离案发现场,后在五角场监狱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周A到案后对丢弃作案工具地点进行了辨认,并当庭对扣押在案的榔头、菜刀、尖刀、戒指、红酒瓶等辨认无疑。
《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周A无精神病,在本案中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周A因财产等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用榔头敲击被害人头部,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部、后背部等处,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到案后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周A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上述法律条款以及《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周A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沪一中刑初字第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