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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妻子暧昧微信聊天,连砍数刀判五年

起诉书指控武Y犯故意杀人罪,武Y在其位于徐汇区桂林东街某室的家中,因怀疑妻子支某与他人有婚外情,故在支某熟睡后翻看其手机内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发现支某与一名季姓男子之间的暧昧聊天内容后,武Y心生愤恨。

此后,武Y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一把水果刀回到卧室内,将水果刀放置在电视机柜上后,手持菜刀上床叫醒支某并与其争论,因未得到满意回答,武Y即抓住支某双手,用菜刀砍其头部、颈部等处。

支某予以避让,被砍后立刻大声呼救,在该处居住的武Y母亲杨甲听闻后,进入卧室上前阻拦并将武Y手中的菜刀夺走。在杨甲将菜刀拿回厨房时,武Y又拿起先前放置在卧室电视机柜上的水果刀,朝支某胸部等处捅刺数刀,杨甲返回卧室奋力阻拦并将武Y手中的水果刀夺下。

此后,武Y在杨甲的规劝下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鉴定,被害人支某因外伤致双侧面部皮肤裂创,构成轻伤一级;支某之枕部皮肤裂创、左侧枕骨骨折、右上肢及左手皮肤裂创和双侧液气胸,均构成轻伤二级;支某之项部皮肤裂创、左肩部、双侧胸部皮肤裂创和右手环指中节指骨骨折,均构成轻微伤。武Y到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公诉机关认定武Y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武Y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武Y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

支某及其代理人提出,武Y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本案中系因被害人采取了一系列自救行为才防止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武Y事后的报警行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武Y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不具有杀人故意。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武Y系一时激愤实施犯罪行为;武Y在母亲的规劝及被害人的求情下自动放弃犯罪,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武Y具有自首情节,亦真诚悔罪,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被害人支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因怀疑妻子支某与他人有婚外情而与其争吵,继而持刀分别砍其面部、左膝盖、捅刺其胸部等处。

证人杨甲的证言,证实杨闻声赶到武Y与被害人两人卧室,先后从武Y手中夺下菜刀和水果刀,杨看到支某脸部、胸部、左膝部等处受伤。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公安人员至案发现场勘验时,从现场提取到大量血迹及作案工具菜刀、水果刀各一把。

物证鉴定书证实,在作案工具菜刀、水果刀及案发地提取到的多处血迹经鉴定不能排除为被害人支某所留。

伤势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证实,被害人支某的多处伤势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及轻微伤。

武Y为泄愤而持刀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关于被告人称其并无杀人目的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先后持菜刀、水果刀等锐器连续砍、刺被害人头部、颈部、胸部等要害部位十余下,后因被告人母亲阻止未能得逞,上述行为充分反映出被告人主观具有杀人故意,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本案中,被告人持菜刀、水果刀连续砍、刺被害人十余下,其未能得逞系因被告人母亲及时阻止,犯罪结果系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非因被告人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鉴于本案因家庭婚姻矛盾引发,武Y系犯罪未遂,并有自首情节,对武Y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武Y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作案工具菜刀、水果刀各一把,予以没收。(2015)徐刑初字第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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