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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作连砍同事数刀,倒地后又补刀判无期

起诉书指控石Y犯故意杀人罪,石Y与被害人阳R系埃比西西公司同事。2014年6月25日下午,石Y因怀疑被害人阳R动过其工具,与阳R在公司内发生口角。后阳R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其表姐夫黄某,黄某开车到埃比西西公司门口等候。

当日16时30分许,石Y下班到公司门口时,黄某上前踢踹石Y,后双方发生冲突,石Y遭到阳R和黄某殴打。嗣后,石Y欲找阳R报复但未找到。

当日19时许,阳R到石Y宿舍问石Y是否找过他,石Y遂持一把褐色手柄菜刀,在该宿舍外间处,连续砍切阳R头面部等多处,在阳R逃出宿舍楼后,石Y又持另一把黑色手柄菜刀追至楼外空地处,再次连续砍切阳R头面部等处,直至被闻讯赶至的阳R哥哥阳甲等人制止。

作案后,石Y随即拨打110投案,后在埃比西西公司门口拦下处警警车,且将手中作案用菜刀交民警处置。阳R被送医院后,因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石Y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先后持两把菜刀砍切阳R的犯罪事实。

公安人员对石Y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右膝盖有擦伤、左边锁骨处有擦伤。并提取了石Y左脸、左耳、颈部、左手、右手上的血迹以及蓝色外套、黑色裤子、黑色皮鞋上的血迹,并对石Y采集血样。

死者阳R头面部等处检见多处创口、颅骨检见骨折、硬脑膜检见破裂、蛛网膜下腔多处出血、脑组织挫伤出血等结合全身体表及内脏均呈贫血貌,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砍切头面部等处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诉讼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鉴于被告人父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石Y供述,顺手在自己宿舍餐具边上拿了一把菜刀,走到宿舍外间,用菜刀砍了阳R脸部,并连续砍了头部、胳膊、胸部还有身体正面,砍了很多刀。阳R被砍几刀以后倒在一个床的下铺。律师

石Y继续砍,因为手上有血,菜刀滑掉,阳R趁机往宿舍外面跑。石Y没有捡到滑掉的菜刀,就立即回宿舍里间地上塑料桶内拿起另一把菜刀追出去。阳R在宿舍外七八米左右的小桥处跑不动了,在桥那里打电话求救。

此时,黄某过来,石Y见状就持刀迎了上去,挥着刀佯装要追砍他,黄某掉头就跑。石Y走到躺在离桥头两米左右的阳R身边,弯着腰用菜刀往他头部、胳膊、胸部砍了很多刀。

在石Y砍的时候,饭店的老板和另一个人用长竹竿制止石Y,石就停手了。石Y告诉饭店老板自己会报警自首。随后石Y回宿舍拿了自己的手机,边拨110边往厂门口走,接通后告诉接线员自己砍了人,要自首,等在谢春路厂门口,并讲了一下事情的大概经过。十分钟左右,警车来了,石Y迎上去把刀递给了民警,上了警车。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石Y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异议,提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石Y有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法院对石Y从轻或减轻处罚。

石Y持菜刀砍击被害人阳R头面部等处,致阳R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讼代理人认为石Y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正确。石Y具有自首情节,对辩护人提出石Y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石Y从轻处罚。石Y家属与阳R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采纳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对石Y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石Y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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