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肖A犯故意杀人罪,肖A认为妻子赵某有外遇进而要求离婚而对赵心生不满。晚上肖A与赵某在暂住地青浦区香花桥街道爱星村庄因上述矛盾发生争执。
次日凌晨2时许,肖A为泄愤,欲将其妻子赵某杀害,趁赵某熟睡于床侧之机,从床底一纸箱内拿出一把铁榔头,连续几次砸向被害人头部,在赵某从床上摔倒至地上后,又用手掐住赵某脖子,后因其在室内床上的儿子被惊醒而哭闹,肖A遂放开赵某去安抚其儿子,赵某趁机逃至屋外求救,后被告人肖A主动拨打110电话,并电话通知被害人的弟弟,称将其妻子杀了,并要求被害人的弟弟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
民警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因外伤致左枕顶部皮下血肿、左顶部及颞部头皮裂创,均构成轻微伤。肖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人肖A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微伤,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肖A在实施杀害行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
肖A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A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自首和犯罪中止的公诉意见正确,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及犯罪中止、系初犯、因家庭纠纷而引发为由,请求法庭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A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青刑初字第5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