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朱甲犯故意杀人罪,2004年4月19日,朱甲在浦东新区三林镇新华路的兄弟棋牌室内,因赌资与李C发生纠纷,其被李C持刀砍伤。后朱甲在夏B、朱H(均已判刑)积极怂恿下对李C实施报复,并打电话向李C挑衅,约定当晚群殴对决。
后朱甲在夏B、朱H积极怂恿下对李C实施报复,与李C约定当晚群殴对决。朱甲及夏B、曹J等打电话纠集数十人并准备了砍刀、铁管等凶器。
当晚12时许,李C率人驱车到场,双方持械互殴。当李C一方退却时,夏B等十多人围攻李C,其中夏B、周宏刚持刀,朱H、夏T、朱M持铁管,对李的头部、身体、四肢部位乱砍乱砸。
造成李C左脚被砍断、肠组织外溢等,因多处严重砍创致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C系生前被他人以锐器砍切造成肢体多处严重砍创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4年8月27日,朱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上述犯罪事实作过供述。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相关书证、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朱甲伙同夏B、朱H等人为报复而策划并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朱甲辩称其没有打电话叫人,打架时不在现场。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朱甲犯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缺乏证据,当晚朱甲被砍伤后只给曹J打过电话,没有伙同他人策划持械斗殴,朱H和夏B是事件的主要操办人,其没有反对纠集斗殴,只是想教训李C,没有致李死亡的目的,其也没有直接参与殴打,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害人也有一定责任,建议对其以聚众斗殴罪从轻处罚。律师
共同作案人夏T的供述,证实因赌资与李C发生纠纷被李持刀砍伤;朱甲用其手机不停地打电话,接着曹J到了兄弟棋牌室,曹与朱说话后开始往外打电话叫人,其看到当时朱身边有许多人,其中有夏B、朱H,半小时后其看到曹叫的人陆续到现场。
共同作案人夏B的供述,证实朱甲因赌资与李C发生纠纷被李持刀砍伤,其劝朱去医院包扎说并由其出面找李给个交代,从棋牌室出来下楼后看到朱H、曹J等人陆续过来,其看到曹在马路上打电话,之后其听到朱H在电话中挑衅李并约定打架,其责怪了朱H几句就与他一起离开现场,后其接到朱甲打给朱H的电话又回到现场,看到朱甲也从医院回到现场,接着其看到双方持械互殴,以及朱甲去医院之前曾向其借过手机,但其手机屏幕摔坏了不能用也没注意到朱甲是否借用过他人手机的事实。
共同作案人朱H的供述,证实2004年4月19日晚其接到夏B电话称浦东新区三林镇新华路的兄弟棋牌室发生打架,知道让其帮忙打架,就拿了把菜刀赶过去,听说了朱甲因赌资纠纷被李砍伤,其打电话让李赔偿损失遭到拒绝,曹J也打过李电话,之后其看到棋牌室楼下陆续来了好多人,其中十多人是曹J叫来的,其听朱甲说李C带人要来与他打架,过了很长时间,其看到朱甲出现在棋牌室楼下与夏B、曹J等人说话,当时朱的手已包扎好了的事实。
共同作案人周宏刚的供述,证实2004年4月19日晚,曹J接到一电话后让其他人先去朱甲家拿砍刀后到浦东新区三林镇新华路的兄弟棋牌室打架,到现场看到很多人,找到曹J,听说了朱甲因赌资纠纷被李砍伤的事情,还听到夏B、朱H、曹J在怂恿朱甲报复、挑衅李C打架,过了二十多分钟,其看到朱甲包扎好手以后又到了现场,双方持械互殴,以及朱甲在李C等人过来后喊“上去跟他们打”的事实。
共同作案人朱M的供述,证实受纠集从他人处取了铁管若干至浦东新区三林镇新华路的兄弟棋牌室楼下与夏B、朱H等人与李C一方持械互殴,其看到李被砍得不行时,朱甲从旁边出来叫大家不要再砍了的事实。
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朱甲因赌资与李C发生纠纷被李砍伤,夏B说由他出面搞定,并往外打了几个电话总的意思叫人过来,后看到朱H给李C打电话挑衅,现场陆续来了好多人,约好与李C斗殴的事实。
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棋牌室楼下经营理发店的,看到朱H拿着菜刀、曹J拿着铁链条先后到棋牌室楼下得知是李C与朱甲有纠纷,朱H即打电话挑衅李,接着来了好多人,有的还拿了凶器,其就关了店门离开,吃完夜宵回店时,看到警察在那儿,李已被砍得趴在地上不动的事实。
证人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到棋牌室玩时劝开了发生纠纷的李C和朱甲,不久其看到朱H拿着菜刀、曹J带着五六人先后到棋牌室楼下,朱H即打电话挑衅李,接着来了好多人,有的还拿了凶器,约好与李C斗殴的事实。
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朱甲与李C发生纠纷后,受夏B怂恿对李C实施报复,其陪着朱甲去包扎被李C砍伤的手,朱甲在去医院包扎前好象让夏B、朱H他们打过电话,以及在车上听朱甲电话中讲到“只要他们过来,你们看到一个劈死一个”的话,之后朱甲回到了棋牌室附近,李C持刀带人也来到棋牌室楼下的事实。
朱甲伙同夏B、朱H等人为报复而策划并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朱甲当庭辩称其没有打电话叫人、打架时不在现场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的朱甲没有伙同他人策划持械斗殴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经查,朱甲因赌资纠纷被李C砍伤后受夏B、朱H怂恿策划、纠集他人对李实施报复而致李死亡的事实,有朱甲到案后的供述、多名共同作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中相关内容及书证相互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均不予采纳。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朱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5)浦刑初字第2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