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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挑唆割喉恋人致轻伤犯故意杀人罪

起诉书指控张Y犯故意杀人罪,张Y因与被害人马某感情纠纷,携带事先购买的刀具至马某暂住处浦东新区下南路X室,与马某发生口角,持事先购买的刀具戳刺马某喉部后割喉自杀。

后马某、张Y先后拨打1120电话并被送往医院急救。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马某遭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颈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张Y遭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颈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材料、照片、案发经过、户籍资料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张Y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系犯罪未遂并具有自首情节。律师

张Y对上述指控基本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因感情纠纷与其发生口角,持带来的刀具戳刺其喉部后割喉自杀。后其与张Y先后拨打1120电话并被送往医院急救。

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其用言语挑拨张Y与被害人马某产生矛盾。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马某打电话给其称被老公张Y打,后其赶至现场发现马某、张Y身上有血、马某脖子上有伤口。

证人王某、倪某的证言,证实在下南路新仁公寓门口见一男一女身上有血,脖子上均有伤口。

张Y的供述,证实其受彭某言语挑拨与马某产生感情纠纷,上午携购买的刀具至马某暂住处与马某发生口角,持刀戳刺马某喉部后割喉自杀。

张Y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Y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张Y有自情节首,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Y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浦刑初字第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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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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