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路上调戏他人女友,被尖刀刺死

任R犯故意杀人罪,R与被害人姜某在嘉定区黄渡镇绿苑路劳动街旁一小桥上因琐事发生争执,任R至黄渡镇新黄路烧烤店强行拿走一把尖刀,追赶被害人姜某至黄渡镇新黄路绿苑路路口西南角处,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致其倒地后,再持尖刀连续刺戳被害人颈部、肩部、胸部、腹部等处数刀后逃离现场。

姜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姜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胸腹部等处,伤及心脏、肝右叶等致大失血而死亡。任R向公安机关投案。

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任R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有自首情节。诉讼代理人认为,任R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任R自首是为逃避法律处罚,建议对任R判处死刑。

任R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应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110接警登记表》、证人何某(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实,何某在附近等生意,有两个人由南向北跑过来,跑在前面的男子到路口西南角附近,准备打开一辆大众牌POLO轿车的门上车的时候,被后面的男子一脚踢倒在地上,后面的男子还拿出一把刀,在被害人身上捅了好几刀。律师

过了一分钟,有个女的追过来劝持刀的男子,持刀的男子就停手离开了。何某立刻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被害人身上的伤都是持刀男子捅的,刀长约15厘米,被凶手带走了。

证人彭某(任R的女友)的证言证实,彭某和任R从嘉定区江桥镇回到黄渡镇,准备回家。两个人沿着绿苑路向北走到东港桥时,在桥上聊天。不知道何时边上有个男子在看着,任R和他争执起来,那个男子就打了任R一记耳光,还踹了一脚,但是没有踹到。

那个男子就向北跑,边跑边喊:“阿杰,喊人来。”任R在劳动街绿苑路口追上那个男子,那个男子有一男一女两个朋友在那里,那个男子的朋友好像叫“阿杰”,三个男的在一起互相推搡,任R让“阿杰”不要管。“阿杰”同意了。

打任R的男子向北走,任R追那个男子,彭某跟着跑了过去。路上任R进过一家烧烤店。彭某跑到绿苑路新黄路口时,对方那个男子仰面躺在地上,任R骑在他身上打他。当时地上全是血,彭某意识到可能闹大了,就上去用力推任R,阻止他。

任R打完那个男子就离开了。任R手里的刀,大概十几厘米长,是单刃的,估计是在烧烤店里拿的。任R回家换了衣服,把换下来的衣服扔河里,两人去了南京。出去的这段时间彭某劝任R自首,任R也想回来自首,所以就联系了一个老乡,到昆山花桥向警方投案了。

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阿杰带着小伟等人到郭某工作的黄渡镇博园路天地人间KTV唱歌,23时许,老板说阿杰没付钱就走了。郭某去追他们,在宝雄网吧南面的东港路桥上赶上了他们,要求他们支付费用,他们喝得醉醺醺的一直推脱。后郭某看到小伟走到新黄路绿苑路路口西南角的红绿灯下,有一个男子跑到小伟身后,动手打他,后面还有一个女的在劝架。后小伟全身是血倒在地上。

行车记录仪录像证实,任R持刀捅刺已经倒地的姜某,彭某在旁极力劝阻。“绿苑路劳动街”街面监控录像证实,23时16分许,任R与姜某发生推搡和口角;23时17分许,任R奔跑追赶姜某;23时19分许,任R与彭某回到路口。

“新黄绿苑西”街面监控录像证实,2014年6月28日23时17分许,姜某欲拉出租车车门,任R追上姜某,对姜某拳打脚踢,致姜某倒地,任R仍持刀连续刺戳倒地的姜某,彭某拉扯劝阻任R,但任R仍击打姜某。23时18分许,任R与彭某离开现场。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姜某的右颈部、左肩部、左胸部、右腹部等处均检见创口,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胸腹部等处,伤及心脏、肝右叶等致大失血而死亡。

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陈某、曹某夫妇在黄渡镇新黄路绿苑路附近设摊经营油炸、烧烤食品。2014年6月28日23时15分许,任R冲到陈某、曹某夫妇经营的摊位,从工作台上拿了一把刀就往外走,陈某想拉住他,但是任R拿刀挥舞着,陈某没敢拦他,任R的女友彭某也拉任R,任R就走了。被拿走的是一把不锈钢的刀,长15厘米。

任R供述,彭某是其同居女友。任R和彭某在嘉定区黄渡镇劳动街一座小桥上为了琐事争吵起来。这时从小桥南面走过来两男一女,其中一名男子对彭某说:“要这样的男人干嘛?跟我算了!”任R上前质问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对任R说:“你还不服吗?”说完就打了任R一记耳光,然后往南走了。

任R准备追过去的时候,和那名男子一起的另外一名男子推了任R一下并劝任R算了。任R说:“他打了我一耳光,不可能就这样算了。”说完任R去追那个男子,路上从夜排档拿了把水果刀。在绿苑路新黄路路口,任R追到了那名男子,上前拉住他,将他按倒在地,用膝盖压在他身上,右手往他肩部、头部等部位打了好几拳,他反抗,但始终被任R按在地上起不来。

接着,任R用右手持水果刀往那名男子的胸部及腰部捅了很多刀。捅完人之后,任R带着彭某逃回暂住地,拿了行李逃往江苏。烧烤店里拿的是一把长约10厘米的单刃不锈钢的尖刀,刀柄也是不锈钢的,逃跑时随手扔掉了。

打架时,只有任R一人殴打、持刀捅刺被害人,整个过程都是任R一个人的行为。彭某在旁边一直在拉任R,劝任R住手,但任R没有听。6月30日下午,任R和一个姓王的民警经事先联系后,到昆山花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

任R为琐事与被害人姜某发生争执后,为泄愤报复,持刀连续刺戳姜某的胸、腹、颈、肩等人体要害部位,致姜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诉讼代理人关于本案定性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任R作案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查证属实,系自首;任R家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结合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负有一定责任,依法对任R可从轻处罚。

诉讼代理人关于任R的自首是规避法律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其量刑建议,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任R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128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