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L犯故意杀人罪,谢L于2014年8月29日17时许,至宝山区顾村镇顾陈路白杨村赵家宅无名发廊,在该处北卧室内嫖宿被害人刘某后,因无力支付嫖资,欲逃离时被刘某阻止。
期间,被告人谢L从背后以勒压刘某颈部,在北卧室及过道处持随身携带的刀具,先后切割刘某的颈部及左手腕部数下,待被告人谢L认为刘某无鼻息后返回北卧室穿衣,刘某趁机逃至南卧室,摇醒在该处熟睡的张某,谢L见状后逃离。律师
2014年9月2日20时许,谢L被民警抓获。谢L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刘某外伤性喉破裂;左腕部正中神经、尺神经及其相伴行的左尺动脉、桡动脉等完全断裂,左腕部大部分肌群及肌腱断裂等,致左腕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分别构成重伤二级。
谢L经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受审能力。谢L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谢L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谢L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采信。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谢L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5)宝刑初字第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