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参与团伙报复杀人,从犯十年后投案判七年

起诉书指控陈L犯故意杀人罪,1996年2月17日19时许,童某甲因其妻遭温某等人调戏及其被温等人敲诈勒索,为泄愤而起意杀人,陈L在明知童某甲(已判刑)纠集其、童某乙(已死亡)、陈某甲(已判刑)、陈某乙(已判刑)等人欲报复被害人温某的情况下,与前述人员分别持土枪、长刀等器械一同前往。

后在横沙乡新联村郑某经营的理发店处,童某甲对温某头部、身上猛砍数刀,其他人亦拿着长刀对温某胡乱砍击,致温某死亡。期间,童某乙被陈某甲用土枪过失打死。嗣后,陈L等人扔弃作案工具逃离现场。

2014年9月6日,陈L从意大利主动归国投案,但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陈S自愿认罪,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人认为,陈L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陈L实施犯罪行为在1997年之前,适用1979年《刑法》。陈L系共同犯罪,适用1979年《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陈L系从犯,适用1979年《刑法》第二十四条。

陈L及其辩护人对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陈L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次,陈L能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陈L系初犯,表现一贯良好,故建议对陈L减轻处罚。律师

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温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刺戳头面、左胸及上肢等部,造成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而死亡;童某乙系被土枪击中造成大失血而死亡。

同案犯童某甲的证言,阿七(即温某)带了七个人到其经营的小店内对其妻子动手动脚并敲诈其;当晚,童某乙叫了陈S、陈某甲、陈某乙、金凤、阿满过来,商量要和阿七他们拼了;19时许,陈某甲、陈某乙各拿一把枪,其余人都拿刀,其等七人在新民港旁边一理发店里找到阿七,其遂冲进去拿刀对着阿七头部砍了两、三刀,阿七就往外逃,随后童某乙几人也都追出去砍。

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1996年春节前一天19时许,其与温某、许方培在横沙岛郑某开的理发店里玩时,看到童某甲手里拿了一把长刀冲进来,对温某说今天要他命,此时童某甲一帮七个人冲进来,有的拿土枪,有的拿长刀,其往外跑时听见一声枪声,当跑到门口时,有人从后面朝其头上砍了一刀,其捂着头就逃走了。

证人樊某的证言,小年夜那天19时许,其听到一声枪声,出去后看到温某被打死在黄某家门口,另一个倒在理发店的床上;其听邻居及其父亲讲是童某甲他们干的;案发当天中午,其与温某等人在理发店里喝酒时听到他们讲下午要去童某甲那敲钱。

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阿七一帮人在其姐郑某开的理发店里吃饭时,阿七讲下午去找童某甲弄钱;当天19时许,童某甲等七个人冲进理发店,一人拿着一把长枪在门口,其他人拿刀,其跑出理发店时,听见一声枪响;约五分钟后,洪星一帮人逃走,阿七倒在店门前的路上。

警方出具的案发经过、陈S投案自首情况说明,证实1996年2月17日,黄某报案称有人被砍死;警方经侦查,发现童某甲、陈S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8月,已偷渡出国多年的陈S通过家属向警方表示欲回国自首,后经办理相关手续,9月6日陈S至三甲港派出所主动投案,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陈L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陈L虽自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时间要件,故辩护人关于陈L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陈L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又系初犯,且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同时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决定对陈L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S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崇刑初字第39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