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吴P犯故意杀人罪,吴P于2014年7月23日凌晨6时许,因琐事对被害某不满,在两人同居的杨浦区控江路室内床上,趁陈丙不备,用右手肘关节内侧持续勒压陈颈部等手段对陈实施加害,致陈丙死亡。
嗣后,吴P离开作案现场。当日,吴P在其亲属的劝告下,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检验,被害某系生前被他人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吴P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提出,吴P系激情杀人,有别于预谋杀人;吴犯罪后能自首,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吴从轻处罚。
证人吴甲的证言证实,接到陈甲电话后赶到弟弟吴P家,吴P夫妇在家。吴P边哭边告诉吴甲,因经济问题和姘头发生争执,并用被子将对方闷死了。没多久,吴甲的姐姐姐夫也赶到了。后吴P在吴甲和姐夫孙甲的陪同下到淞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陈丙的颜面部青紫肿胀,并检见出血点,双眼球睑结膜、会厌部及心肺外膜下均检见出血点,颈部检见多处皮内出血,左侧胸骨甲状肌检见片状出血。根据陈丙颈部损伤的分布部位、形态特点及其严重程度等综合分析,陈丙系生前被他人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证人竺某的证言证实,竺居住在控江路,一对男女租借了隔壁501室,男的50多岁,自称在宝山工作,女的40岁左右,在五角场东方商厦工作。竺不清楚他们是否夫妻,男的平时讲话轻,女的声音响一点,但竺从未听到他们有争吵的声音。女的上班前一天,男的总是在晚上帮她烧好第二天的饭菜,平时两人表现得非常恩爱。
7月22日下午6时许,男的在公用水斗洗蟹,说女的明天上班让她带走。晚上8时许,竺与妻子散步回来,男的正在洗碗,还跟竺打招呼。7月23日清晨6时许,竺起床出来,男的正在洗漱刷牙,还跟竺打招呼,约7时许该男子上班下楼去了,走到一半时,又回到自己房子,一会儿就关门离开了。律师
吴P供述与陈丙于两年多前在网上相识,自2014年2月起同居,陈丙已离异,吴仍在婚姻存续期间。同居期间,吴、陈两人并无矛盾。事发前一晚吃晚饭时,陈丙一直在玩手机,吴叫她不要玩了,好好吃饭。陈不听,两人吵了几句,陈就吃饭了。律师
半夜里,吴与陈发生过性关系,陈也愿意的,吴没用避孕套,用纸巾擦拭过。第二天早晨5时50分许,闹钟响后吴起床准备上班。没想到,陈丙也起来了,说:“你以后不要管我的事。”当时陈在床里侧,吴在外侧就在陈身边,陈吵好想躺下继续睡,正背对着吴。
吴听后,想到昨天的事今天还搞,心里憋气,就顺手用右手臂内侧勒陈颈部,勒了有几分钟,陈左手动了几下,吴没有放手。吴知道这样会造成人死亡的后果,但当时一时冲动,想给她一个教训。
后来,吴看到陈不动了,就把她放开,听到她喉咙里发出声音,正好隔壁有声音,吴担心被隔壁发现,又用被子捂住陈。陈躺着不动,吴推她仍不动,估计陈可能死了,吴脑子一片空白,在房间里抽了烟。
吴离开时,陈丙平躺在床上,身上盖着被子,吴把她的手机带走了,吴用陈的手机给陈的工作伙伴发了信息,以陈丙的口气告诉她旅游了,叫其想办法找人代班。
吴P回到自己家,约8时20分,接到老板电话,吴告知还要请几天假处理一些事,老板答应了。后吴的妻子、大姐、二姐等人先后到吴家,吴将杀人的事告诉他们,经他们的劝说后到淞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吴P为琐事,用手臂压迫陈丙颈部致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处罚。吴P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吴P的亲属在案发后能积极代吴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吴P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P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白色三星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亲属。(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1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