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朱F、张S犯故意杀人罪,朱F、张S系被害人张B父母。张B生前系残疾人,2014年9月被确诊患有肛门生殖器尖锐湿疣,并经检测HIV-1抗体呈阳性。
朱F、张S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已无力照顾张B,又担心张B所患病症连累他人,且难以忍受张B的无端吵闹,遂预谋将其杀害。
同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在张B服用含艾司唑仑成分的安眠药入睡后,朱F将一根黄色布条套在张B颈部,同时用手捂住其口鼻,与张森合力拉扯布条将其勒死。
事后,朱F于3时47分拨打电话报警,并与张森一起等待处理。民警到场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张B符合生前被他人勒颈、捂闷口鼻部等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公诉机关根据相关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F伙同被告人张森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朱F、张S均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名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朱F、张S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朱F、张S的辩护人均认为,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且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据此请求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律师
闸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皮肤病医院《出院小结》证实,被害人张B的HIV-1抗体呈阳性,患有肛门生殖器尖锐湿疣等病。
证人张甲、毛某、张乙、姚乙、张丙、张丁、王某、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张B系残疾人,近期被查出感染尖锐湿疣和疑似艾滋病,平时脾气暴躁,经常与父母朱F、张S发生争执。
公安机关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居民死亡确认书》及尸体照片证实,被害人张B系生前被他人勒颈、捂闷口鼻部等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同时心血中被检出艾司唑仑成分。
朱F、张S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朱F、张S均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共同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减轻处罚。采纳两名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F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张S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闸刑初字第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