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老胡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小胡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老胡在浦东新与他人打麻将时,老苏过来问老胡“你是不是姓胡”,老胡没有理他,老苏就开始骂骂咧咧,并朝老胡脸上吐唾沫,老胡也回吐并拿起一个水杯朝老苏扔过去。老胡、老苏扭打在一起,其等人把二人拉开,老胡的左耳边在流血。他人将老苏拉离现场时闻到他身上有酒味,接着老胡也离开了。
不久,老胡的儿子和老胡过来,老胡的儿子问是谁打老头的,他人说是老苏,他又问老苏住在哪里,他人说不清楚,让他去问蓝医生。不久他们又打起来了。没有听说过老苏的妻子有生活作风问题。被害人老苏无故寻衅老胡,引发二人互殴,老胡左耳部被打出血,后被他人劝开。老胡回到暂住处告诉其子被告人小胡其被老苏殴打,为此二人决定去找老苏,小胡还在暂住处找了一把菜刀、一把尖刀装在袋子里带去。
二名被告人至北侧巷内找到老苏,小胡从所携袋子里拿出一把菜刀,将还装有一把尖刀的袋子交给老胡后,先上前用左手掐住老苏颈前部,引发二人扭打。在小胡与老苏扭打时,老胡在旁持尖刀捅刺老苏胸部、腰部、背部等处多刀。后小胡将菜刀交给老胡,老胡将二把刀放回家中后再返回现场,小胡被老苏拖住并被段亲友打过。律师
其间,老苏的儿子小苏等人打110电话报警,后老胡也打了110电话报警。民警接警后驾车前往现场,当车行驶至高桥镇清溪路近浦东北路路口时,发现多人在上址,其中一人躺在地上,身上都是血。民警将在场的二名被告人抓获。随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被害人老苏送第七人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老苏因被刀戳刺右胸部造成肺脏、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经尸体检验,老苏右胸部见二处创口,其中一处经胸腔达腹腔;右腰部见一处创口,深达腹腔;右腰背部、右臀部各见一处创口,均深达肌层,上述创口分别长1.5厘米至3.5厘米;剖验见右肺破裂、肝脏破裂,右侧胸腔及腹腔积血等。左肘部、左前臂外侧共见三处创口,创口分别长1.5厘米至4.5厘米;右前臂见一长2.5厘米的浅表划伤;颈前部见表皮剥脱,双肘部见散在表皮剥脱伴片状皮下出血。被害人老苏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戳刺右胸部造成肺脏、肝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老胡对其持刀捅刺被害人老苏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是因之前无端遭老苏殴打,才伙同儿子小胡去找老苏理论,其没有想要杀死段;去前其在暂住处找了二把刀装在袋子里,在问过李某之后、找蓝医生之前其把刀交给小胡;到现场后是老苏先动手打小胡,其即从小胡处将装有刀的袋子拿过来,小胡在现场没有拿出过刀。
老胡的辩护人认为胡没有杀人故意,只是怕儿子吃亏才用刀捅了被害人,事后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故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性;胡主动拨打110电话,并等候在现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胡系初犯、偶犯,年龄较大,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小胡辩称二把刀并非其从暂住处所拿,是其父老胡在找到蓝医生之后的途中将装有刀的袋子交给其,其在现场拿出菜刀是为了吓唬被害人,起防身作用,没有注意袋子内还有其他刀具就把袋子交给了老胡;被害人老苏先动手打其,其一直在躲避没有还手,后来怕刀伤到对方,将刀交给了父亲老胡;其没有注意是谁把被害人捅伤的,不知道老胡是否捅了老苏。
小胡的辩护人认为小胡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与行为,其与老胡并非共同犯罪,不应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责;本案被害人有过错;事发后,老胡拨打了110电话,小胡在现场等候,应当认定小胡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老胡纠集被告人小胡报复被害人老苏,小胡持菜刀与被害人扭打并将装有尖刀的袋子交给老胡,老胡取出尖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等多刀致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老胡直接捅刺被害人致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小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老胡用杀伤力极大的尖刀,捅刺被害人胸部等要害部位,捅刺的力度大,捅刺的刀数多,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从胡行为来看显见其作案不计后果,至少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老胡到案后亦供述其想报复、捅死被害人,是很用力捅的。故老胡有杀人的故意及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小胡本人虽没有用菜刀砍被害人,但其先持刀上前动手,其与被害人扭打行为对老胡在旁持刀捅刺起帮助作用,老胡所用的作案刀具亦系其提供,故其与老胡系共同犯罪,应当共同对被害人死亡结果负责。律师
老胡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其虽对本人持刀捅刺被害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意图为同案犯小胡开脱罪责,未如实供述小胡的共同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小胡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不能认定为自首。
老胡属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其作案手段并非特别残忍,依法不适用死刑。被害人老苏无故寻衅老胡,引发二人互殴,导致老胡左耳被打出血,随后老胡纠集小胡去报复,因此被害人对于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对二名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老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小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罪工具刀二把予以没收。(2015)沪一中刑初字第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