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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时用刀猛刺被害人胸部导致死亡,伤害罪还是杀人罪

被告人在浦东创新西路一无名发廊内,和该发廊内的小姐进行嫖宿,该名小姐的情人孙某得知后前来和小姐吵架。被告人认为孙某是针对自己的行为,和小姐的情人发生争吵。被害人孙某用脚踢被告人,但是被其他人劝阻,被告人用身边携带的尖刀猛刺被害人胸部一刀,造成右肺及升主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告人看到被害人胸口流血立即逃跑,逃跑中把凶器丢弃。

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的右侧锁骨中线第四第五肋间隙水平见一长4厘米的横行裂创,深达胸腔,右肺上叶贯通创,主动脉大出血死亡,是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右胸部造成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在上海南站准备乘坐长途汽车逃跑,被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为了支持公诉意见,提供了以下证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文件、小姐胡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街面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居民死亡医学确认书等证据。律师

法院认为被告人用尖刀刺杀被害人胸部,根据刺杀的力度和被告人死亡的后果,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意图,故而判决被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本案的被告人出于报复的目的杀人,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虽然被告人杀死了被害人,但也不宜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损失了丧葬费、误工费和交通费,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38,150元,原告人要求赔偿144万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告人认为只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二审认为已经考虑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节,另外被害人本身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故而已经从轻处罚,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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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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