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董某在泥城路X弄X号门口,因琐事与王D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董某用随身携带的插座上的电线抽向王D并被围观群众拉开,后王D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王D系在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头部外伤及纠纷所致的情绪波动等可作为死亡的诱发因素。
被告人董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被告人董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王D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
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董某的供述笔录,证人严某、张甲、张乙、施某、韩某、朱某、康某、陶某、张丙等人的证言笔录,有关门急诊就医记录本(自管)复印件、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清单、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董某过失致一人死亡,依照《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董某能够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董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2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