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时许,被告人余某驾驶号重型环卫车至嘉定区×路×弄小区内清运垃圾,在该小区××号楼门口驾驶车辆倒车时,因操作不当,未及时发现在车尾处的被害人张某,将张某碾压致死。
余某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的民事赔偿已处理完毕。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兴、刘某、黄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110接警登记表、工作情况、照片,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相关车辆信息、行驶证、驾驶证、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经济赔偿凭证、贷记凭证,被告人余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供述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关于余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4)嘉刑初字第1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