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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路纠纷和老头吵架,心脏病发死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田某与王某酒后在青浦区徐泾镇京华路87弄2号处道路上步行时,遇年过七旬的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电瓶车载妻子沈某从后方同向行驶至此,被害人遂按喇叭提示让行,因被告人田某未听见喇叭声及时让路,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田某动手扇打沈某耳光,后三人发生扭打并被王某等人劝开。

后被害人妻妹沈某乙闻讯赶至现场进行劝说,并告知被告人田某被害人患有心脏病,但被告人田某仍采取拔自行车钥匙等方法阻止被害人离开,并当众指责被害人且要求其道歉,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死因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沈某、王某、沈某乙、朱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山医院就诊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提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事实持有异议,辩解其在被害人倒地后才得知被害人患有心脏病,事先并不知情。律师

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行均无异议,但以被告人主观恶意不大、系初犯为由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田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酒后与王某步行时与被害人王某乙夫妇因让路问题发生争执并扭打,后在等警察的过程中被害人突然倒在地上。其在被害人倒地后才知道被害人患有心脏病。

证人沈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被害人王某乙妻子,被害人骑着电瓶车带其一起去医院,在路上有两个女的走得摇摇晃晃,后因让路纠纷其遭被告人扇打耳光,后双方相互扭打。

其妹妹沈某乙过来后就劝其离开,而且反复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患有心脏病,但被告人将被害人的电瓶车钥匙拔下来,不让被害人走,且一直在和路旁的人说被害人怎么怎么不好等。过来一会,被害人就一边叫其一边倒在地上,其跑过去掐被害人人中,拨打了120和110,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被告人田某的朋友,其与田某酒后在道路上行走时,田某因让路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后被其劝开。后被害人一亲戚到现场后劝架并告知田某被害人患有心脏病,被害人欲推着电瓶车离开时,田某拦着被害人且拔掉了电瓶车钥匙不让被害人走,之后田某就和一旁的路人及被害人的亲戚说被害人哪里不好等等,还强烈要求被害人道歉,被害人听到后很激动,就倒地不行了。

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花店里看到一对老夫妻和被告人争执后扭打。其就告知了老夫妻的亲戚,该亲戚到现场后就和被告人讲被害人身体不好,不舒服,被害人欲推着电瓶车走,但被告人拉住电瓶车不让被害人走,又和被害人吵了起来,被害人当时拨打了110。过了一会儿,被害人就捂着胸口倒地不省人事。

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监控录像光盘,证实现场的位置及被告人田某在现场不断向他人诉说后被害人倒地,被告人田某则离开的事实。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就诊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被害人王某乙死因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争吵系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的诱发因素。

工作情况,证实公安局青浦分局徐泾派出所接110指令至现场发现一老人倒在地上,经现场询问,系行车纠纷引发争吵并伴有肢体冲突。民警立即将被告人带上警车,并在现场等待120,120至现场后发现老人瞳孔放大,已无呼吸。

被告人田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田某提出其在被害人倒地后才得知被害人患有心脏病,事先并不知情的辩解,经查,证人沈某、王某、沈某乙、朱某的证言均证实了沈某乙至现场后即告知被告人田某被害人患有心脏病,但被告人田某仍情绪激动阻止被害人离开,并当众指责被害人且要求其道歉,后被害人突然倒地死亡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意不大、系初犯等为由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田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青刑初字第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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