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8日9时10分许,被告人章某驾驶牌号为“沪X”小型普通货车至青浦区白鹤镇某处南侧一条无名小路上,因未察明车后情况、确保安全行驶,在倒车过程中将车后的被害人沈某撞倒并碾压,致其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章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家属与被害人沈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且章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律师
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乔某、乔某A的证言笔录及相关委托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及银行转账凭证;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案发经过表格、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被告人章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章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判处。
被告人章某的辩护人当庭建议法院对章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浦刑初字第2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