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驾驶牌号为苏GBX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在浦东新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核心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工地内一无名路口由西向北倒车时,因疏于观察导致重型专项作业车车尾碰撞堆放在该路口东北侧工地上的钢管,钢管滚动后挤压到正在钢管间施工的工作人员,致使被害人黄某胸部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害人家属获得了120万元的经济赔偿,并对被告人丁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顾甲、王某、张某的证言笔录,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相关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丁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律师
被告人丁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丁某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在施工单位的帮助下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对被告人丁某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4)浦刑初字第9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