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王某及其儿子陆某、儿媳郁某在松江区小昆山镇搭乘被告人李C驾驶的从事非法营运的轿车回青浦区朱家角镇家中。当车辆行驶至朱家角镇王金村1号南侧5米处时,被告人李C由于驾驶不慎,导致其驾驶的轿车滑入路旁河道中,致使被害人王某溺水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李C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经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李C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C的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被告人李C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及驾驶员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代为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律师
被告人李C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C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C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予以采纳。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C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青刑初字第2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