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张乙与被告人张丙父子三人至新桥镇新中街X弄X号被害人徐D住处讨要债务时,与徐D、叶某夫妇发生争执,待民警到场处理时双方仍相互推搡。期间,被告人张丙推打徐D一下,徐倒地致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嗣后,被告人张丙被传唤至派出所。经鉴定,徐D符合生前头部遭受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被害人家属叶某、徐情、徐莲向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其等与被告人家属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15万元,并放弃叶某、徐D之前所欠的209,000元的债务,双方之后再无经济纠纷,后被害人家属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人叶某、张甲、张乙、甘某、顾某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案发经过以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丙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张丙在民警到场处理纠纷后仍与被害方发生争执,并推打被害人致其倒地受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但被告人张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家属帮助下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松刑初字第19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