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驾驶牌号为沪D21110的中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青浦区白鹤镇胜新村南村队一无名桥上时,因疏忽大意,撞到正在桥边乘凉的被害人金某。
后金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至当晚11时30分许,金某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内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腹部复合伤,全身衰竭。经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王某已经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律师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培荣、黄岳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被告人王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获得了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2013)青刑初字第1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