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某之妻徐某在住处杨浦区开鲁三村,因晾在阳台窗外架子上的裤子滴湿404室晒的被子,遭住该室的郁某、陆某夫妇指责。被告人钱某闻讯返家,先在自家阳台上叫骂,后下楼至4楼台阶时遇郁某,被郁抓住衣领去居委会评理,为摆脱郁某,被告人钱某拉郁的双手、踢郁的胸部,陆某见状挡在丈夫身前,被钱某一脚踢中腹部,当场倒地不起。
致陆腰背软组织伤,TL1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经验伤,被害人郁某左胸壁、左腰背软组织伤。当日15时许,陆某、郁某至市东医院验伤,经检验,陆某TL1压缩性骨折,腰背软组织伤;郁某左胸壁、左腰背软组织伤。
次日,陆某入住市东医院救治,诊断为TL1椎体压缩性骨折,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肺部感染。入院后出现发热、咳嗽、咳痰等症状,因肝硬化、腹水,于4月19日转院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继续救治,4月26日1时医治无效死亡。
陆某系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遭受外伤在一定程度上可加重自身疾病症状并促进疾病发展,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间接因果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共支付被害人陆某医药费、护理费等约1.2万元。民警至被告人钱某的工作单位将其抓获。该院确认被告人钱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请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律师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遭他人外力作用倒地受伤,致第12胸椎椎体压缩性骨折,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等,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上述损伤已构成轻伤。
陆某系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椎体压缩性骨折,伤后一段时间内存在腰背疼痛不适,无法站立、行走,在一定程度上可加重自身疾病症状并促进疾病发展,此外,活动受限亦是肺部感染的不利因素,故遭受外伤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间接因果关系。
4月26日,被告人钱某在杨浦区纪念路5号被民警抓获,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共支付被害人陆某医药费、护理费等1.2万余元。在主持下,被告人钱某与被害人陆某的丈夫郁某及女儿郁某、郁某达成调解协议,自愿赔礼道歉,向郁某、郁某、郁某赔偿70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钱某为晾衣服滴湿楼下邻居被子引发纠纷,在争执中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及本案系因邻里纠纷矛盾激化所致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
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杨刑初字第1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