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在嘉定区江桥镇某路588号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内,无证驾驶号牌号码为沪BG7172的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倒车时因操作不慎,致客车尾部撞击在车后方行走的被害人陈某。陈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于当日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韩某、范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工作情况、照片,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劳动合同、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劳动合同,被告人赵某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在厂区内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关于赵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赵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3)嘉刑初字第1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