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在浦东新区樱花路461号2楼其租赁的用于经营按摩、推拿的房屋内,为被害人张某推拿后,明知被害人张某患有心脏病,仍免费为张提供1张治疗腰椎突出的中药民间“偏方”(内有制川乌、制草乌等含有乌头碱成分的中药)。
当日下午,被害人张某自行购药并煎药服用,出现不良反应后被家属送至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在原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因乌头碱中毒致急性循环功能、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被告人高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高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家属经济损失4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律师
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汪某、许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相关中药处方及购药清单、照片、赔偿协议书、收条、案发经过等。
被告人高某过失致1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高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高某家属已帮助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查获的中药材六贴予以没收。(2013)浦刑初字第3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