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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将幼女浸泡在水中清洗致溺水死亡

被告人胡某于2012年7月25日19时许,在宝山区某室其暂住处,见其女儿郭某(殁年4岁)吃饭时摔倒在地并呕吐,即用浸泡在水中、带有大量水的衣服擦洗郭某的面部,为其清理呕吐物,致其溺水死亡。

被告人胡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胡某所作的证言,宝山医疗急救中心出具的院前急救病历,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出具的门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情况说明及相关照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胡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宝刑初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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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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