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驾驶半挂车至曹路镇东靖路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外高桥物流园区内,沿某五路由南向北至新港大道超速行驶、疏于观察,当车辆欲向东转弯时,与被害人闵某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迎面相撞,致使被害人闵某受伤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闵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即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在现场接受处理;被告人王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在家属及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帮助下,与被害方达成了阶段处理协议,并支付赔偿款350,000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律师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归某、孙某的证言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相关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有关发票,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和被告人王某到案后的供述等。
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一人死亡,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且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家属及单位的帮助下,与被害方达成了阶段处理协议,并支付赔偿款350,000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对被告人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