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寇X驾驶牌号为青BDX的五菱面包车,至浦东新区银山路X弄居民小区送货,当车行驶至该小区4号门门口附近道路时,将被害人肖X(6岁)撞倒,致使肖X重度颅脑外伤。肖X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肖X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寇X当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律师
被告人寇X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的证言,验伤通知、住院病史及死亡记录、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尿检血检报告,案发经过、证人柯X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资料等。
被告人寇X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寇X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对该案未赔偿情况及事发地点系居民小区等因素一并酌情考虑。
综合考虑本案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浦刑初字第22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