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9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庄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在青浦区某服务中心院内由东向西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不慎撞倒并碾压在车后的被害人王某甲,致其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另查明,肇事后,被告人庄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经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庄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庄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张某甲、叶某甲、叶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青浦区医疗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110”报警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庄某犯罪以后主动报警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庄某悔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