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乘坐其妻周某驾驶的轿车回家,在经过普陀区石岚三村小区门卫室时,因琐事与该小区门卫(保安)被害人彭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徐某下车后击打被害人彭某头部多拳,引发双方互殴,周围群众将双方劝开后,被害人彭某自行回到门卫室后昏迷,后被120救护车送至同济医院急救。律师
被害人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彭某符合生前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而死亡,外力作用、情绪激动可以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的诱发因素。
被告人徐某作案后在现场等候,并主动向接警民警供述其殴打被害人彭某的事实,后随民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周某、史某、潘某、戴某、叶某的证言,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同济医院病危通知书、急诊就医记录、诊断检验报告、死亡记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律师
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因突发生前患有的心脏病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处罚。
徐某作案后在现场等候,并主动向接警民警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类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徐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辩护人提出徐某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应承担因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定罪处罚,并提出对被告人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当庭对此均未持异议,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予采纳。律师
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普刑初字第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