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赵某驾驶修理中的吉普车从维修车间至洗车车间时,欲利用二车间之间约150米的通道进行试车,刹车不及撞上正在清洗的某吉普车,导致站在该车前方进行正常洗车作业的被害人杨某被撞击并挤压致胸部损伤而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赵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与单位同事共同将被害人杨某送至医院抢救,并如实向处警民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陈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律师
赵某因过失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赵某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能认罪、悔罪,且上海信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亦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赵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1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