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佘某驾驶牌号为皖X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至浦东新区X号附近,在驾驶车辆转弯过程中,因疏于观察将客车左前方的被害人郭某(男,87岁)撞倒在地,致使郭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郭某系交通事故至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佘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佘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6万元。律师
以上事实,被告人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X、陈X、郭X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赔偿协议、谅解书、案发经过等。
佘某在居民小区内,驾驶车辆疏于观察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佘某系自首,且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表示谅解,对佘某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2013)浦刑初字第4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