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X驾驶牌号为沪X的陕汽SX3315BM286重型自卸货车在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平川路X号东侧工地门口倒车时,遇天黑下雨,因疏忽大意,在未能确保安全情形下将工地大门墩及围墙撞倒,致使在该墩子边躲雨的被害人赵X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赵X系遭钝性物体压胸、腹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X在明知他人报警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张X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居民死亡确认书、证人雒X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证人朱洪华的证言、案发经过表格,被告人张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张X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张X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同时对该案未赔偿情况一并酌情考虑。
综合考虑本案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浦刑初字第52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