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H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5年6月14日早上5时30分许,黄H驾驶1辆悬挂号牌为“赣X”的正三轮普通摩托车,后车厢载被害人解某沿青浦区练塘镇北埭村北庄村支路由东向西行驶返回其二人位于北埭村北庄242号的住处。
因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车辆撞上北埭村北庄242号房屋东侧墙壁,致被害人解某当场死亡。经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黄H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解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H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黄H与被害人解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其家属的谅解。律师
黄H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张某、沈某、贾某、黄H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属性检验鉴定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车辆信息,刑事和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书、收条,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驾驶证信息,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黄H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黄H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黄H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获得其家属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黄H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青刑初字第10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