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B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7月3日,柏B在无电器操作资质的情况下私自为其店内高压洗车水枪安装型号为DZ47-63C63的高分断小型断路器,轻信能避免因溅水造成漏电情况的发生并安排被害人蔡C使用该高压水枪用于洗车。
2014年7月4日12时30分许,蔡C在用该高压水枪洗车时因触电而死亡。案发后,柏B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律师
柏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客户回单,产品合格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柏B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柏B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柏B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5)奉刑初字第14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