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Y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5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杨Y在青浦区练塘镇蒸淀农业园区2号门西侧的机耕路上,在未确认车辆周边安全的情况下,驾驶厢式货车倒车,碾压了被害人刘L并致其死亡。
经鉴定,刘L死因为头颅崩裂。被告人杨Y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L系学龄前儿童,未有监护人带领,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杨Y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Y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杨Y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刘L、彭某、黄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情况,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杨Y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Y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Y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被告人杨Y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自首、初犯、已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等为由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杨Y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青刑初字第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