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重卡撞倒工地水泥柱,压死一人案

指控被告人宋S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8月4日8时许,被告人宋S驾驶号牌号码为“沪B2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号牌号码为“沪D3XXX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杨浦区世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世界路XXX号工地向西右转弯进入工地大门时,车身右后侧碰擦大门北侧水泥立柱,致北侧水泥立柱及连接处墙体向西倒塌,将在此的被害人丁某压埋,致丁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宋S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宋S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丁某系遭钝性物体(墙体)砸压致头、胸、腹部等全身多发伤死亡。

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宋S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被害人丁某亲属获赔105万元,并对被告人宋S予以谅解。律师

以上事实,宋S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施甲的证言,公安机关的“110”接警单、“工作情况”,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信息,现场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劳务人员死亡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

宋S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宋S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宋S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以及具有自首情节等意见,予以采纳,且鉴于被告人宋S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害人亲属获赔及谅解情况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宋S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5)杨刑初字第338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