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5年3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杨乙驾驶牌号为沪N5X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新桥镇马汤村北良泾上海招宝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厂区内,因为疏忽大意而未注意到车辆附近的被害人杨R,致使在倒车的过程中撞到被害人杨R并发生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
嗣后,被告人杨乙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得到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杨甲、邓某的证言,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车辆照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当事人出具的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律师
杨乙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杨乙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乙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谅解,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
根据杨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杨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松刑初字第7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