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T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5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郭T驾驶牌号为沪D0X的江淮牌厢式货车,行驶至浦东新区申江路院内,在进入韵达快递分拨中心时,由于疏于观察、操作不当,未按规定限速行驶,在转弯时与对面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被害人郭G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郭G因交通事故致头、胸、腹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T主动拨打“110”报警、“120”急救,并在原地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郭T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赵某、陈某、吴甲的证言,110接警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检验报告书,相关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和车辆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交通事故暂扣车辆收车单、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
被告人郭T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郭T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郭T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浦刑初字第1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