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U,出生地安徽省定远县,初中文化,农民,孙U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1月29日20时05分许,孙U无证驾驶牌号为皖M6C406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金迈路出金迎路西约150米(金迈路150弄内)的嘉民物流园区内由西向东倒车时,车尾撞倒站立于车辆后方与装卸平台间的装卸工庞P,被害人庞P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庞P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死亡。经公安局普陀分局交警支队认定,孙U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U离开现场,于2014年11月30日至公安机关,指使王某冒名顶替其上述行为后,被民警识破,被告人孙U当场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U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黎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认尸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记录、居民死亡殡葬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谅解协议书,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孙U在非公共交通区域内,因主观上疏忽大意,无证驾驶车辆时不慎撞倒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被告人孙U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孙U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孙U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普刑初字第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