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Q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1月20日8时45分许,祁Q在浦东新区浦三路12弄小区29号处驾驶牌号为苏D2X雪佛兰轿车倒车时,因疏忽大意不慎将被害人李D撞倒,致使李D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23日死亡。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证人吴某、王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祁Q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祁Q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祁Q对上述指控无异议。2014年11月24日,祁Q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2014年12月12日,祁Q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律师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吴某、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0日8时45分许,在浦东新区浦三路12弄小区29号处驾驶牌号为苏D2X雪佛兰轿车倒车时,将被害人李D撞倒。律师
验伤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李D的死亡情况。
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祁Q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
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祁Q到案情况及系自首。
被告人祁Q的供述。
祁Q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祁Q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祁Q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祁Q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5)浦刑初字第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