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4月14日15时许,陈乙驾驶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在杨浦区市光三村内通道由西向东倒车至51号门口处,车尾部不慎撞到沿通道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蒋F,致蒋倒地受伤。
蒋F被送至医院救治,因救治无效于同年4月30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蒋F在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对其死亡起到了促进作用。经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陈乙驾驶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单位通道内倒车时未避让行人,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陈乙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4年11月7日,陈乙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被害人蒋F亲属在案发后提起民事诉讼,并已按民事判决获赔20余万元。在被告人陈乙另行补偿被害人亲属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律师
上述事实,陈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甲的证言,监控视频,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工作情况》,《验伤通知单》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陈乙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陈乙在道路以外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情节较轻,对陈乙依法应予处罚。陈乙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已对被害人亲属作出补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陈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5)杨刑初字第339号